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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化解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提升水利建设项目风险管控能力,近日,省水利厅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印发了《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施工单位作为投保主体,需按照规定为工程项目投保安责险。
《办法》明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用差异化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配合整改事故隐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浮动费率,进一步引导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参建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办法》强调,保险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和保费额度,协助被保险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等工作,促使保险机构从单纯的事后理赔向事前预防延伸,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模式转变。
《办法》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情况纳入监管重点,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全面有效落实;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切实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风险防控和损失赔偿作用。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七部委修订印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省水利厅将加大《办法》的宣贯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和参保积极性,做到应保尽保,为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