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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



小水电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在解决农村用电、助力脱贫攻坚、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地区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对河流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近几年,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开展集中整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的地方整改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评估分类不科学、整改措施不到位,部分电站保留大坝拆除发电设施论证不充分,防洪、灌溉、供水受影响等。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近日,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确保安全的原则,有效解决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对河流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小水电退出、整改中的各种突出矛盾和利益关系,推动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意见》指出,评估分类是整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合法合规,科学合理。要在问题核查基础上,以河流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科学开展综合评估,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涉及国家公园内小水电站评估分类,需商相应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建立台账。明确了退出类条件: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违法违规建设且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整改纠正到位;大坝阻隔对珍稀特有水生生物造成严重影响,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厂坝间河段减水脱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大坝已成为危坝或多年未发电,严重影响防洪,且重新整改又不经济。明确了整改类条件:未按规定泄放、监控生态流量,或生态流量不足导致厂坝间河段水质不达标;河流连通性不满足水生生物保护要求;大坝存在安全隐患;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水库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或电站生产、监管责任主体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明确了保留类条件:依法依规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核心区、缓冲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

《意见》指出,要落实“一站一策”,因地制宜地制定整改措施推进问题整改,并严格按程序验收销号。要以恢复河流连通性和妥善处置为目标,确保电站有序退出。电站退出原则上要拆除拦河闸坝等挡水建筑物和发电设施,恢复河流连通性,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并落实好电站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替代措施。有明确的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任务及调度运行方式且综合利用功能目前难以替代的电站,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政策专题论证同意并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不退出。要以保障生态流量和工程安全为重点,确保电站整改到位。要按要求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根据河流保护需要建设必要的过鱼设施,增殖放流或实行生态调度,进行厂坝间河流生态修复。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泄洪能力达不到防洪要求的,要增设泄洪设施,没有放空设施的,增设放空设施。按照小水电站安全管理要求整改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留类电站及整改验收销号的电站,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综合利用为主的水库电站纳入水利工程严格监管。

《意见》还提出,要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控制增量,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建立长效机制,明确已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和有关部门意见完成整改的地区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纠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正在推进整改的地区完善整改措施,统筹推进;尚未开展整改的地区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启动整改工作。

《意见》要求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水利部等七部门将加强对各地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

来源:中国水利 2021年12月30日

责编: 杨晶       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