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风险防控图 |
1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0100-140000 |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抗旱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拒不服从抗旱同意调度和指挥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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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0200-140000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六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抗旱条例》 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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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0300-140000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六十二条 【地方法规】 《山西省抗旱条例》 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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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0400-140000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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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0500-140000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违法涉河建设项目,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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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0600-140000 |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交办、移送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5.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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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0700-140000 | 对未经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在河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违法涉河建设项目,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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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0800-140000 | 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第三十条 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规范取用水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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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0900-140000 | 对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对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对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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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1000-140000 | 对违反渔业船舶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二十二条 【部门规章】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应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业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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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1100-140000 | 对违反渔业船员管理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应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业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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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1200-140000 | 对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2011修订) 第八条 【部门规章】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一条 |
1.立案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应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业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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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1300-140000 | 对违反港行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和不提供救助和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指挥的处罚 | 【部门规章】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应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业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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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1400-140000 | 违反捕捞许可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渔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应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业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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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1500-140000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违反禁猎规定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规】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 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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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1600-140000 |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 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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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1700-140000 |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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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1800-140000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行政法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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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1900-140000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渔业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决定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责任:制发送达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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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2000-140000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 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渔业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责任:制发送达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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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2100-140000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 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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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2200-140000 | 对使用破坏渔业方法、违反禁渔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 第二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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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2300-140000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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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2400-140000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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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2500-140000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对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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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2600-140000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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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2700-140000 |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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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2800-140000 |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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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2900-140000 | 对销售的水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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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3000-140000 | 对水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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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3100-140000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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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3200-140000 | 对冒用水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4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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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3300-140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章 【行政法规】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下级水利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涉及省级和跨设区的市的水利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或文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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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3400-140000 | 对违反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到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下级水利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涉及省级和跨设区的市的水利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或文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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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3500-140000 | 对监理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 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下级水利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涉及省级和跨设区的市的水利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或文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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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3600-140000 |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水库大坝安全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依法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实施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按程序告知。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时需组织听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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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3700-140000 | 对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涉河建设项目行为的,应予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依法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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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3800-140000 | 对违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安置规划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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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3900-140000 | 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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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4000-140000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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