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风险防控图 |
1 | 行 政 确 认 |
1500-F-00100-140000 | 渔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法规】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修订)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验船师进行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转报决定或不同意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点击查看 | |
2 | 行 政 确 认 |
1500-F-00200-140000 | 渔船所有权登记 | 【部门规章】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修订) 第六条 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验船师进行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转报决定或不同意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修订)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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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 政 确 认 |
1500-F-00300-140000 | 渔船抵押权登记 | 【部门规章】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修订) 第六条 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验船师进行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转报决定或不同意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修订)第八条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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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 政 确 认 |
1500-F-00400-140000 |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 | 【部门规章】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 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入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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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 政 确 认 |
1500-F-00500-140000 | 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行政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第六条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及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审定安全鉴定报告书。 3.决定阶段:完成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4.送达阶段: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送达鉴定组织单位。 5.事后监管: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 第七条 第十五条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四条 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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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 政 确 认 |
1500-F-00600-140000 | 全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省直水利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 | 【行政法规】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晋人职通字〔2001〕45号) 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年度职称安排意见及应当提交的材料;逐一收审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确定上会人员名单(高级);以随机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评审专家,形成评审小组;组织参评人员笔试和答辩(现场表演)(高级);组织专家评议,监督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评委表决;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针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取消任职资格。 4.送达责任:下发中级任职资格文件,印制资格证书;将高级评审结果报送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审核下发资格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
与人社厅共同行使。高级需审核后转报省人社厅批准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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