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 山西政府 中国水利
切换到繁体 | 无障碍浏览 | 设为首页 | Rss订阅
首页>>政务服务>>行政许可公示 >> 临汾市环城南路与鼓楼南大街三岔口改造工程雨水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晋水审批决〔2022〕229号

临汾市环城南路与鼓楼南大街三岔口改造工程雨水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临汾市环城南路与鼓楼南大街三岔口改造工程雨水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请示》(临工务字〔20226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工程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两岸提防等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日常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因特殊原因必须在汛期施工的必须要与当地河道主管部门、水情报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根据洪水预报,合理安排工期,以确保顺利施工和安全度汛;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期应编制防洪度汛方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方案严格实施,以确保汛期有序安排防洪度汛工作不影响度汛抢险及维修管理通道。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临汾市水利局及临汾市尧都区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五、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六、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临汾市环城南路与鼓楼南大街三岔口改造工程雨水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2年51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汾市环城南路与鼓楼南大街三岔口改造工程雨水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2331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临汾市环城南路与鼓楼南大街三岔口改造工程雨水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视频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临汾市水利局、临汾市尧都区水利局、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鹏右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1年7月以临行审发〔2021〕458号文对《临汾市环城南路与鼓楼南大街三岔口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环城南路与鼓楼南大街三岔口改造工程道路红线宽55m,道路西起现状陵园西街,东至规划南城四街,全长837.308m;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道路、雨水、污水等工程。本次评价对象为建设项目雨水工程,雨水工程东起体育南街,沿南环路向西穿越汾河左岸大堤,至汾河现状排水箱涵,最终通过现状3.5m×2.4m雨水箱涵排入汾河;雨水工程涉河处对应汾河左岸河道划界桩号(292+060~292+115)。

二、雨水工程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该段汾河河道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现状河道堤防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10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采用3200m3/s。

、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箱涵及管道埋于地下,工程施工结束后,恢复原有地貌植被,工程实施后未改变河道断面形状,对现状河道行洪没有影响,因此项目建设前后水面线一致,不会造成河道壅水。工程实施未缩窄河道断面,工程实施前后对河道行洪能力无影响。

(二)管道及箱涵段冲刷深度50年一遇洪水为0.14m,100年一遇洪水为0.37m;溢流口处采取防护措施后冲刷深度100年一遇洪水为0.09m。

(三)溢流段及溢流出水口等工程满足冲刷要求。

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六、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七、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八、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九、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临汾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临汾尧都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 年 0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