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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地震监测中心站新建业务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临汾地震监测中心站: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临汾地震监测中心站新建业务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临震站函〔2024〕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该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可适用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规定。我厅对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仅作形式审查,现就有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临汾地震监测中心站新建业务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承诺书,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并由省级专家库专家签署同意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生产建设单位承诺的水土保持方案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二、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规定,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0.12公顷,应依法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473.60元

三、项目建设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属地管理,并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五、对生产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以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我厅将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生产建设单位的相应责任,同时将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非承诺制方式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六、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联系人:崔雷廷(0351-7731252)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临汾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临汾市尧都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