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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审批决〔2025〕78号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太行一号黎城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赵西线-程赵线等7条路段)赵西线-程赵线连接线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


黎城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提交的《黎城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太行一号黎城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赵西线-程赵线等7条路段)赵西线-程赵线连接线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黎城交路字〔2025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太行一号黎城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赵西线-程赵线等7条路段)赵西线-程赵线连接线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太行一号黎城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赵西线-程赵线等7条路段)赵西线-程赵线连接线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工程涉浊漳河防洪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业主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工程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和巡护巡查,在近河适当位置设置醒目提示,河道发生洪水时该路段禁止通行,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工程安全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三、该工程位于石梁水文站监测断面下游约6km处。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及时了解当地水情信息,对突发的安全事件或发现影响测验安全的隐患及时通报水文监测部门,确保施工和测验安全。

四、业主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报送相关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长治市水利局、黎城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工程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报送省级河道主管机关。

五、本次审查仅为河道防洪影响分析及国家基本水文站影响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六、本工程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业主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七、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太行一号黎城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赵西线-程赵线等7条路段)赵西线-程赵线连接线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5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太行一号黎城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赵西线-程赵线

等7条路段)赵西线-程赵线连接线工程

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1月22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太行一号黎城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赵西线-程赵线等7条路段)赵西线-程赵线连接线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长治市水利局、黎城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内蒙古中交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四川冠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4年4月24日,黎城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以黎发科审发〔2024〕27号文对太行一号黎城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赵西线-程赵线等7条路段)初步设计予以批复,项目编码:2401-140426-89-01-141677。赵西线-程赵线连接线工程线路起点位于黎城县西仵镇程赵线路段K2+930处,终点位于赵西线路段K4+015处,路线全长437m。工程于2024年10月1日开工。

二、本次评价范围为太行一号黎城县浊漳河环线终点上游1602m(桩号156+686),下游883m(桩号159+608),全长2922m。

三、建设项目主线桩号K0+000、K0+437段公路设计等级为四级,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建设项目防洪标准参照河道20年一遇防洪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项目建设对上游石梁水文站水文监测基本无影响。

七、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十二、建设运行单位应在近河适当位置设置醒目提示,河道发生洪水时该路段禁止通行,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抄送: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长治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黎城县农业            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 年 0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