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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行政审批超时默认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超时默认是指经相关责任处室同意,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的有效行政审批申请,相关责任处室应当按时办结而未按时办结且未说明理由的,即视为已经同意申请人申请。

三、超时默认的确认程序:

(一)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审批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必要时可征询相关处室意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办结时限;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办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材料。

(二)事项受理后,由厅行政审批窗口转相关责任处室办理,相关责任处室应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有关证照或文件;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承诺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延长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相关责任处室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超期前未向申请人作出延期通知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超时默认,超时责任处室必须无条件补办相关手续。

四、对发生“超时默认”的申请事项,由行政审批窗口制作《超时默认通知书》,经厅纪检监察室、厅法规处审核,厅领导签字同意后下达窗口,由窗口按照行政审批相关程序告知申请人。

五、对超时默认批准的事项,属于行政过错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编: devdev       2016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