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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农水〔2022〕48号

关于印发 山西省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 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水利部等七部委(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扎实做好我省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省水利厅等七部门编制了《山西省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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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障河湖生态用水,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维护黄河健康生命,按照水利部等七部委(局)有关工作安排部署要求,启动我省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结合我省小水电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讲话和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从黄河流域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统筹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和民生改善,积极稳妥做好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复苏河湖生态环境,进一步筑牢山西水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

2.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3.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省级负总责,各市级分辖区负责,县级抓落实,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部门协作、职责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体系。

4.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建管制度,探索建立绿色可持续小水电长效管理机制,使小水电能够规范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河流连通性显著改善,影响正常行洪和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基本消除小水电过度开发的不利影响,保持国家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小水电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为黄河流域人水和谐、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提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问题核查

以河流为单元,系统分析河流生态保护对象及其保护要求,调查小水电开发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叠加累积性影响,重点核查已建(含在建)小水电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珍惜物种栖息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影响,对河流生态环境、正常行洪和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影响。逐站核查是否存在无流域规划及规划环评支撑、规划环评意见不落实及项目环评批复未落实,审批手续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是否存在历次稽查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整改未完成的问题。

(二)综合评估

在问题核查基础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严格依据分类标准,依法依规,科学开展综合评估,合理确定整改和修复目标,逐站提出“退出、整改、保留”的分类意见;提出“一站一策”整改措施,开展必要的社会风险评估,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对后续需进行水工建筑物改造或拆除等专项设计的,要提出总体设计要求。

在县级评估意见基础上,以河流为单元,从流域层面统筹开发强度、密度,综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单独编制汾河、沁河等河流综合评估报告,以及省级区域内综合评估报告。

河流和省级综合评估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能源、林草等部门组织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后实施。综合评估报告结论要录入黄河流域小水电信息管理平台(http://60.12.107.70:8121/yellowRiver/login.html),建立台账。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1.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为退出类

一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是违法违规建设且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整改纠正到位。

三是大坝阻隔对珍稀特有水生生物造成严重影响,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

四是厂坝间河段减水脱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

五是大坝已成为危坝或多年未发电,严重影响防洪,且重新整改又不经济。

各市县可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鼓励装机容量小、建设管理和安全标准低、设施设备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经济的电站,自愿退出。

2.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为整改类

一是未按规定泄放、监控生态流量,或生态流量不足导致厂坝间河段水质不达标。

二是河流连通性不满足水生生物保护要求。

三是大坝存在安全隐患。

四是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

五是水库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或电站生产、监管责任主体不落实,管理不到位。

3.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列为保留类

一是依法依规建设。

二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

(三)分类整改落实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一站一策”,因地制宜制定整改措施,有效解决小水电影响河流生态系统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积极稳妥推进问题整改,并严格按照县组织验收、市复核抽查、省销号备案的流程开展验收销号。                                  

1.以恢复河流连通性和妥善处置为目标,确保电站有序退出

电站退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制定实施方案,其技术要求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水电〔2019〕188号)规定。

电站退出原则上要拆除拦河闸坝等挡水建筑物和发电设施,恢复河流连通性,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并落实好电站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替代措施。涉及生态敏感区、建成时间较长或高坝大库的电站拆除退出,要单独编制退出方案,合理确定工期,落实安全等措施,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风险。经综合评估后确定保留的已没有发电功能的大坝,要重新确定工程任务、等别、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完善消能、应急电源、生态流量泄放等设施设备,补建必要的过鱼设施或增殖放流,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业主思想工作,妥善安置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应开展社会风险评估。

有明确的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任务及调度运行方式且综合利用功能目前难以替代的电站,依据相关规划和政策专题论证同意并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不退出。

2.以保障生态流量和工程安全为重点,确保电站整改到位

要按照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的有关要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增设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纳入当地统一的监管平台。要根据河流生态保护要求,建设必要的过鱼设施,增殖放流或实行生态调度,进行厂坝间河流生态修复。大坝要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泄洪能力达不到防洪要求的,要增设泄洪设施,没有放空设施的,增设放空设施。使用明令淘汰设备设施、电站厂房破旧影响景观的,要按照小水电站安全管理要求整改,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小型水库标准的,要明确管理主体,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水库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电站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和运行管护机制,并安装水雨情、安全监测设施。

(四)验收销号

清理整改工作完成后,要依据综合评估报告,按照县组织验收、市复核抽查、省销号备案的流程开展验收销号。整改验收销号的电站和保留类电站要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综合利用为主的水库电站纳入水利工程严格监管。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成立山西省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联合工作组负责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根据职能对口原则,水利部门负责取水许可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反映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农村水电上网电价政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林草部门负责林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办理水电站涉及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能源部门负责协调退出和整改期间的水电站自供区电网供应,其他涉及的审批手续按职能分工由对口部门分别负责,逐站审核,并指导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水利厅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省级有关部门责任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负责拟定工作规则,负责文件、方案、计划等的起草,负责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进度推进会。联合工作组各组成部门共同参与小水电清理整改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

各有关市、县(市/区)可参照省级成立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县级负责开展小水电排查摸底,核查项目合规性,开展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评估意见),指导电站业主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组织验收等。县级按时上报小水电清理整改进度,市级审核后报省级,省级根据进展情况对各地进行检查和督查,严重滞后的市、县 (市/区)由联合工作组约谈所在地政府负责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工作步骤和时限要求

山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按以下步骤开展:

1.第一阶段(2022年2月底前):启动部署。省级层面成立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明确各有关单位成员和职责。编制完成《山西省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并印发执行。

2.第二阶段(2022年5月底前):问题核查。按照属地原则,以县为单位逐站开展问题核查,4月底前全部完成,5月底前经市级复核后,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3.第三阶段(2022年12月底前):综合评估。在问题核查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逐站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评估意见。退出类和整改类水电站逐站编制退出或整改方案(“一站一策”),8月底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至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在县级综合评估基础上,省级以重点河流为单元组织开展河流综合评估和省级综合评估,11月底前完成报告编制,12月底前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4.第四阶段(2024年底前):分类整改和验收销号。按照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综合评估报告中的“一站一策”,2023年2月底前,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小水电清理整改台账。退出类和整改类水电站业主按照经批准的“一站一策”实施,严格按照县组织验收、市复核抽查、省销号备案的流程开展验收销号。2024年底前,全省完成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领导

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扛起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增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充分认识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层面水利、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其他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各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逐级压实责任,合理精简、合并有关手续和程序,切实加快整改进度,共同把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加强对市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帮扶,制定可操作的技术指南和工作标准,组建省级专家库,开展技术培训,深入现场指导,确保整改顺利实施。除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电网未覆盖地区供电安全、建设引调水等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兼顾发电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水电项目。对于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三)强化督查,严格考核问责

小水电整改工作将纳入省级对各市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河湖长制督查激励与各级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范围,存在突出问题的要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范围。采用线上线下、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清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对问题突出、整改进度缓慢的市县,省级挂牌督战。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四)完善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各市县要以此次小水电站清理整改为契机,理顺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监测、监管等职能,出台生态流量监管办法。研究提出反映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农村水电上网电价意见建议。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利用财政资金,积极筹集和落实专项资金,支持综合评估、电站合法退出、生态流量保障等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做好舆论引导,建立健全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