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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山西省厅制订出台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现对该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重点内容等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工作介绍

省水利厅实行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省水利厅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省水利厅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省水利厅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以清楚告知申请人诚信守诺为重点,由申请人以书面承诺取代原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效提高水利政务服务工作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适用对象

适用于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省水利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证明事项范围

申请人在向省水利厅申请办理取水申请或取水许可备案、取水许可初审、取水许可证的变更可延续、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等13项行政事项所需提交的相应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实施时间

《山西省水利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自20214月20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 王晋欣       2021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