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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企业原来有取水许可证,也编制了水资源论证报告,现在取水许可证过期了,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在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原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还可以作为办理依据吗?还是需要重新编制?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89号),取水单位或个人持有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申请的,仍继续取水的,应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重新办理申请取水手续。取水申请及审批程序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管理规定执行。如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水源、取水规模、取水地点、取水用途以及取退水影响等未发生变化,且区域水资源条件未发生较大变化,可以简化材料要求,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2、问:在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时候,截潜流属于水源类型的地表水还是地下水?有什么归类依据吗?
答:根据《水利百科》解释,截潜流是指利用工程措施截取地下潜流的取水方式;截潜流工程主要由截流墙(潜坝)、进水设施、输水管道、集水井(池)和检查井等部分组成,它有自流和不自流(提水)之分。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条,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第六十三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因此,截潜流取水水源类型属于地下水。
3.问:如果一家单位在某一城市存在多个建设项目,这几个项目均存在用水需求,且每个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水源等均不相同,是否可以根据不同水源,向这同一个法人单位,发放多个取水许可证?
答:根据《电子证照取水许可证》(SL/T 816—2021)规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元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发放取水许可证,一个建设项目发放一个取水许可证,一个取水单位或个人有多个建设项目,应按建设项目分别发证;一个建设项目的所有取水工程(设施)、所有水源、所有计量器具等情况应全部在一个取水许可证上载明。若该单位存在多个建设项目,且取用多种水源,应按建设项目分别发证,并将一个建设项目的所有取水工程(设施)、所有水源、所有计量器具等情况全部在一个取水许可证上载明。
4、问:建设项目开工前已取得取水申请批复,完工试运行6个月后通过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并取得取水许可证。请问试运行期间至取得取水许可证之前的这段时间取水是否应当补缴水资源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水资源费是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资源而向国家缴纳的补偿性费用,因此取水单位或个人在试运行期间的取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5、问:抗旱机井是否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抗旱机井因是临时应急抗旱启用的机井,没有许可的取水水量,抗旱也是突发情况,没有固定的抗旱时间。所有咨询抗旱机井是否颁发《取水许可证》?如果必须颁发取水许可证,怎么核准取水水量?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6、问: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供水公司如何申请增加取水量?
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量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需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批复文件规定的取水水源、取水地点等建设取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7、问:某企业拟利用地下水井取水生产,但未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只有营业执照,取水申请如何办理?
答:该企业申请取水许可时,如建设项目属于备案项目,申请取水应当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否则,取水许可受理机关应通知申请人补正。如项目不属于备案项目,申请阶段可不提供有关立项手续,但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8、问:取水的水源在临县,用水在本县,办理取水许可证在本县办理还是临县办理,还是两个县的共同上级办理?
答:应在临县办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即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9、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这里所指的“多种水源”指的是什么?是地表水和地下水?还是指不同位置的水源?
答:《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这里所指的“多种水源”,既包括不同的水源类型,如地表水、地下水,也包括不同的取水位置,如不同的河流、湖泊、地下水开采层位等。
10、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未进行取水设施核验,取水许可决定已过有效期,现在能否进行取水设施核验?如果不能,应该按什么程序进行?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对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未进行取水设施核验,仍在进行取水的,属于无证取水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取水许可决定逾期已经失效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审批机关重新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新的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并通过取水设施核验后,核发取水许可证。有关办理程序可依照水利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有关要求进行。
11、问:家禽饲养养殖场取水属于何种取水用途?瓶(罐)装饮用水制造业取水属于何种取水用途?
答:根据《电子证照 取水许可证》(SL/T 816—2022),家禽饲养养殖场取水属于“畜牧业用水”,对于瓶(罐)装饮用水制造业利用自备水源生产纯净水,其取水用途属于“工业用水”。
12、问:取水管理中高耗水行业指的是哪些行业?
答:高耗水行业主要指取用水量大且耗水率高的工业行业等。目前,我国对高耗水行业尚无统一界定。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高耗水行业主要有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
13、问: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取水水质有何要求?如何管理?水质问题是否归水利部门管理?
答:关于办理取水许可对取水水质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取水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申请环节,提供拟取用取水水源的水质检测文件,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取水许可审查时,应对取水水质情况进行审查。
14、问: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未办理取水许可且为《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印发之前取水的项目(取水工程已建成运行、用水量已纳入统计),是否能补办取水许可证?
答:《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明确规定,对取自超载河流地表水、各超载类型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分别暂停审批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主要是指,自文件印发之日(2020年12月17日)起,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申请,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暂停审批相应水源的取水许可。对文件印发之日前取水工程已建成运行、用水量已纳入统计,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超载地区应结合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编制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统筹确定保留类、退出类、整改类的清单,列为退出类应按规定时限退出,列为整改类的应按照超载治理方案要求从严核定取水许可期限和取水量,并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15、问: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取水量是计划性管理指标(无强制性)还是强制性不可超过的指标?
答:强制性指标,不可超过。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问:在电子证照系统内,针对延续取水许可情况,是沿用原先的取水证号,还是按照新的证号核发取水许可证?
答:取水许可证纸质证办理延续时,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将根据水利行业标准《电子证照 取水许可证》(SL/T 816—2022)规定的编号规则,自动生成该证的唯一编号,原来纸质证的取水证号应纪录在电子证照附表“取水许可证管理记录”中。
17、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第(六)款中规定“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中取水申请批准包含取水许可延续吗?
答:《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的“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中取水申请,主要是指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申请。对位于地下水超采地区,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延续取水申请时,有关单位应结合水利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编制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统筹确定保留类、退出类、整改类的清单,列为退出类应按规定时限退出;列为整改类的应按照超载治理方案要求,从严核定取水许可期限和取水量,按要求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18、问:在取水许可证延续换发当中,若用水户近几年实际取水量远小于批复水量,审批机关在办理延续的过程中是否需要核减水量?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与《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在办理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对于取水单位近年来实际用水量远小于批复水量,是否需要调减审批水量,应结合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取水单位设计及实际生产规模及现状用水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于取水许可审批把关不严、许可水量明显不合理、许可水量过大的,应予调减;对于取水单位设计规模、投产规模变化较大,实际生产规模大幅减少、用水需求下降,或取水单位用水水平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不符合用水定额管理需求的,应予调减;对于因取水单位实施节水改造,大幅提高用水效率导致实际用水量减少的,一般不予调减。
19、问:城区自来水管网范围内的部分企业用水户拥有自备水井和取水许可证,如果这些企业要延续取水许可,是否还能办理?
答:公共供水能够满足企业用水需要,审批机关应不予批准延续。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取水单位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取水申请。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办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自备水源取水单位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手续时,应对相关企业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条件进行审核。
20、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取水权转让”应如何理解?是否指取水许可证的转让?
答:取水权转让不等同于取水许可证转让。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权转让是指取水权转让方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取水权受让方按照规定完成水权交易,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取得取水权的过程。
21、问:对因违规取水需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的,是否应该先行处罚后再办理?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89号)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应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整改,限期依法补办取水许可相关手续。《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法定情形,不包括履行行政处罚。
22、问:现在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是水利部门还是审批部门?
答:对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在省级的,由省水利厅组织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对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在市县级的,由该级审批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3、问:地热水和矿泉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答:需要。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矿泉水和地热水属于特殊类型的地下水,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畴。
24、问:申请取水许可时需提交“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中第三者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取水许可申请需提交的“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是指,取水行为可能影响到取水人以外的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如影响他人取水,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活动,抽取地下水造成地面沉降等),申请人在申请取水时,应当对取水行为可能引起的第三者的利害关系以及处理利害关系的措施、方法以及第三者的协商情况等加以说明,以防止因取水而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影响取水许可的实施。如申请人的取水行为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25、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是否需要申请办理?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对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26、问:家禽饲养养殖场取水属于何种取水用途?瓶(罐)装饮用水制造业取水属于何种取水用途?
答:根据《电子证照取水许可证》(SL/T 816—2022),家禽饲养养殖场取水属于“畜牧业用水”,对于瓶(罐)装饮用水制造业利用自备水源生产纯净水,其取水用途属于“工业用水”。
27、问:住宿业、餐饮业经营用水属于取水许可证“取水用途”中的生活用水还是服务业用水?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生活用水又属于哪一类?
答:根据《电子证照取水许可证》(SL/T 816—2022),住宿业、餐饮业经营用水应属于服务业用水。经营单位内为经营服务的工作人员生活用水应属于服务业用水。
28、问:退水的准确定义是什么?退水如何管理,如何要求?退水问题是否归水利部门管理?
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退水是指取水许可证持证人取水经利用后,退入自然的水体。新一轮机构改革后,根据“三定”方案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将入河排污口审批职能移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入河排污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许可审批过程中,对退水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取水量核定环节从“取、用、耗、排”水平衡分析角度,分析评价用水效率及取用水规模的合理性,在满足用水效率控制要求前提下,合理确定取水户取水规模;二是评估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以及取、退水布局的影响,对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或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不予审批取水许可。
29、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提出的“山丘区地下水过度开采”中,“山丘区”具体是什么概念?
答:根据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类型区按地形地貌划分为平原区和山丘区两类。其中,平原区是指海拔高程相对较低、地面起伏不大、第四系松散沉积物较厚的宽广平地,包括一般平原区、内陆盆地平原区、山间平原区、沙漠区;山丘区是指海拔高程相对较高、地面绵延起伏、第四系覆盖物较薄的高地,包括一般山丘区(以基岩裂隙水为主)和岩溶山区(以碳酸盐岩类岩溶水为主)。
30、问:自愿注销取水许可后,单位的地下水井是否必须封井或者回填?
答:是的。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注销取水许可后的取水井属于上述情形。取水人或单位注销取水许可证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取水井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具体请咨询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31、问:在地下水超载地区的项目申请生产用水取用非超载类型水源、职工生活用水取用地下水,可否将企业申请取用地下水的“职工生活用水”部分的取水用途认定为生活用水,经严格水资源论证,如为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是否可以继续审批办理取水许可?
答:可以。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对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和脱贫攻坚项目用水需求,以及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可以继续审批新增取水许可,但须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相关部门在进行取水许可审批时,要对生活取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严格把关,坚决抑制不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对企业申请的职工生活用水部分,经严格水资源论证,如认定为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可审批办理取水许可,原由市级、县级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审批权限调整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审批后将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