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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水利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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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敬的专家,你好,请问由林草局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草原(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林地保护,人工造林等项目是否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以及相关依据,谢谢!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您提到的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草原(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林地保护、人工造林及防护林工程等植树造林项目,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在项目实施中,减少地表扰动范围,落实表土保护、拦挡、截排水、临时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2、我县有一新建项目,占地90多亩,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1.4公顷),包括温室大棚职工宿舍,林果苗圃苗木种植园区道路及停车场的建设。现在正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之后是否需要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呢?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呢?政策法规有没有对养殖场、屠宰场、苗圃场等农林产业的优待呢?
答:问题一: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农业种植实验基地项目,如果地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并在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立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则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因此,您提到的项目占地90多亩的情况,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问题三:对您提到的养殖场、屠宰场、苗圃场等农林产业项目,水利部没有出台过专门的优待政策。
3、您好!对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具体解释是指“由于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后涉及了重点预防和治理区”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还是指只要建设项目位于两区内,其建设地点及规模发生变化就应该补充或者修改方案。
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治理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因此,您提到的两种情况,都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4、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是什么?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田间土地整治、荒山绿化、土地复垦等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吗?有没有政策法规支撑?
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因此,您提到的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土地复垦等项目,如果属于该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5、平原区项目,不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且未处于水土流失易发区,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果建设单位要求编制,审批机关是否可以安排审批?
答:您提到的情况,生产建设项目如不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受理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6、想咨询一下六项指标中水土流失治理度中水土流失面积的界定:水土流失治理度(%)=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水土流失总面积×100%。现在我们在被审查的方案中关于公式中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界定存在争议。拿房地产项目为例:总占地10公顷,绿化面积3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3公顷,道路及硬化面积4公顷。但是有些人认定公式中水土流失面积指的就是造成水土流失10公顷总的占地面积。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六项指标是强调设计水平年的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设计水平年的时候硬化及基底占地已经不属于水土流失面积,所以用扣除硬化、基底占地以外的3公顷界定为公式中水土流失面积也有一些道理。请问到底应该怎么界定?谢谢
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条文说明中术语的规定,水土流失总面积包括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诱发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及防治责任范围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未扰动地表面积。因此,您提到的情况,水土流失总面积应当为10公顷。
7、您好,我是基层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我们这有个项目总征占地面积(稻田和田坎)2公顷多,实际扰动地表面积和主要挖填方均为土田坎改为混凝土田坎,挖填量不大。项目为稻田养乌龟,未在发改部门立项,未有其他相关手续。请问该项目需要补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吗?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稻田养乌龟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在田坎改造时,针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8、您好,我想咨询一下:1、划分报告书、报告表的时候,生产类(如采砂场、黏土矿)项目征占地面积算不算采矿区面积,砂石料、黏土矿量算不算土石方量?2、措施布设上,生产类项目新标准在特性表中提到,措施、投资(估算也是这样规定的)只列建设期的,是不是第五章措施布设只列建设期的,运行期和闭矿措施只要提出要求就可以?(设计水平年的要求也是这样)
答:问题一: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生产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因此,对于您提到的采矿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包括采矿区面积。同时,您提到的砂石料、黏土矿等所开采的矿产资源,不应当纳入土石方量。
问题二: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附录B.1.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有关规定,第5章水土保持措施指的是在建设期所实施的措施。同时,您提到的运行期措施和闭矿措施应当在第8章水土保持管理中重点说明。
9、我县有个2018年立项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已完建,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工程占地1.24公顷,开挖方量1.41万立方米。请问是按2019年5月31日后的《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中“双五”以下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还是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答: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情况可补充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0、省级财政重点水利工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如需编报,应由哪级审批?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项目如果地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并在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立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管理),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省级财政重点水利工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规模如果达不到相关要求,不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应当在项目实施的同时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11、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该如何界定?
答:您提到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属大地貌类型。山区的地表形态按高程和起伏特征一般定义为海拔500米以上,相对高差200米以上。丘陵是陆地上起伏和缓、连绵不断的低矮山丘,海拔一般在200米~500米之间。风沙区主要分为沙漠、戈壁、现代河流冲击沙地、海岸沙地和沙漠化土地五种类型。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简称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指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三级区确定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外且海拔200m以下,相对高差小于50m,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区域。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明确规定了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的划分标准。各省批复的水土保持规划也对此作了要求。
12、根据水保(2019)160号文,编报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承诺制后,审批时是否进入行政平台,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答:您提到的承诺制是行政许可的一种便民、简化办理形式。即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土流失防治相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因此,对您提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审批时可进入行政平台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13、我是一名基层的水土保持工作人员,但是对于水保〔2019〕160号文件关于在经开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要求不好操作,特咨询以下几个问题:一、以前没有搞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已经入驻了很多企业,部分企业已编报了水保方案)能否补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二、以前没有搞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能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承诺制/备案制管理?三,开发区管理机构编报水保区域评估报告,是否需要缴纳区域评估占地范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哪个缴纳?若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了开发区水保补偿费,引进的实施承诺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是否还要缴纳项目占地范围内的水保补偿费?
答:问题一: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在开发区“五通一平”之前编制。因此,对于您提到的开发区已经入驻企业的情况,可以补充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也可以由入驻企业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对于以前没有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区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可实行承诺制管理。
问题三: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您提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由入驻开发区的单位缴纳。
14、您好,一个烂尾楼项目,2014立项并开工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今年新的公司接手该楼盘重新立项,但是楼的地下结构和地面主体结构已经完工,已无挖方(但当年的挖方超过5万),项目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项目目前单纯只有回填方不足5万方,这个项目是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谢谢!
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您提到的烂尾楼项目属“未批先建”违法项目。该项目在目前挖填土石方总量不到5万立方米的情况下,重新立项的征占地面积如果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5、请问一下,对于5月31日后的“双五”以下项目,是不是不管那一级立项,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制或者备案制。原先5号文就这样规定,报告表报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现在还是这样吗?谢谢!
答:问题一:关于报告表编制。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双五”以下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问题二:关于报告表报送。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您提到的报告表应当根据项目的立项情况,按要求报送对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16、您好,我想请问水土保持方案中占地类型是以现状调查为依据还是国土的用地属性为依据,例如水利工程堤防上长满杂草、杂树,是划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还是草地、林地,房地产项目地块长满杂草,是划为商服用地还是草地。谢谢解答!
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中的4.2.4规定,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占地类型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的相关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分类统计。
17、您好,我是一名基层水保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已经竣工投产的生产建设项目但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是要求生产建设单位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还是直接进行处罚。如果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了,如何补办?麻烦给予解答指导,非常感谢!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如项目投产使用已达两年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如完建在两年以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处罚。
同时,按照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应当根据项目的立项情况,按要求报送对应级别的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18、您好,我们单位有个风电项目,原来是10万千瓦规模,现在就为9.4万千瓦规模,减少3个风机机位。查询办水保【2016】65号文规定,不属于规模重大变化的6条内容,也不属于措施重大变化的3条内容。请问这个项目要不要采取变更手续?或者怎样操作,验收手续更完善。谢谢!
答:您提到的情况,不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但水土保持措施变化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履行内部确认手续。
19、关于“严格规范设计和施工管理”中提到1.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2.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查与设计3.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问题1.现阶段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可研阶段,如何编制初步设计或是施工图设计,那么水保验收对应的是哪个批复文件?什么时候开始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工程早已实施完毕,后补的方案处于什么阶段?2.按这种说法,弃渣场或是排矸场是否要单独设计?3.实际自主验收中,会有新增的措施(方案中没有的),这类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与水利部出的方案变更文件有不符的部分。实际中该如何理解。
答:问题一:您提到的如何编制初步设计或是施工图设计,请查阅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应的是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设计;什么时候开始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后补的方案处于什么阶段,请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项目实际项目确定。
问题二: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设计,指的是4级(含)以上弃渣场需要开展点对点设计,不是指所有弃渣场。
问题三:没有设计的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这与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有关规定并无冲突,只有达到变更条件时才需办理变更手续。
20、您好,我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个采石场项目,已开采多年,现要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年开采石料5万m3,占地面积3.8公顷,没有其他附属工程建设产生土石方挖填,请问应该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谢谢
答: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因此,对于您所提到采石场项目占地面积3.8公顷的情况,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