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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收费公示



收费项目:小水电管理费

     计算单位:年售电总收入

     收费标准:凡由国家补助投资兴建的省、地县办、乡镇办、村办或联办的小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均按售电总收入的5%缴纳)

     收费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晋财综字[1995]第127号

 

    备注:此项收费由县级主管部门收取,除留用3%外,上交省、市各1%。

 

来源:厅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

责编: devdev       200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