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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公示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住房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房字[2002]70号)文件精神,现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计收,太原、大同0.15%;阳泉、长治0.2%;其它市(含县级市)0.23%;各县0.28%。
 
来源: 山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责编: devdev       200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