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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6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范围:
    1、农业灌溉为主的省管水库、河道、渠道中的水;
    2、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主的省管渠道、河道、电灌站、排涝站、涵、闸等工程设施;
    3、跨省辖市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4、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的省级财政投资占50%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条件: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已按有关规定交纳开发补偿费;
    2、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四、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省水利厅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省水利厅、财政厅、省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
    4、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5、占用跨省辖市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市行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五、程序:
    省水利厅受到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农水处会同供水排水处审查办理。农水处和供水排水处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有关处室和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