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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73项
    2、《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文)“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
    二、条件:
    1、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主体工程的监理、施工单位已经确定,工程监理、施工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5、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6、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7、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三、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开工申请报告及开工申请表一式3份;
    2、项目法人组建请示及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及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5、质量、安全监督书;
    6、施工图供图协议;
    7、施工单位和监理到位的中标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已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8、征地审批手续;
    9、其他证明材料。
    四、程序:
    由水利厅负责开工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以下程序履行开工审批:
    (一)申请人(项目业主)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项目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决定受理之日的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报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签署意见,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及有关材料正式受理后,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基本建设处审查办理。厅基本建设处应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将开工报告退还项目法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原因和需补充的材料,待具备开工条件后,重新申请办理。
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工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五、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