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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15号令)第9条:“建设项   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二、条件:
    1、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的规定;
    2、通过省或者省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5名以上专家署名的书面审查意见。
    三、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3、专家评审组的审查意见;
    4、经审定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四、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水资办审查办理。省水资办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