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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63项。
    2、《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1991]24号文)第16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一)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三)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四)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审定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负责。对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流域机构或水利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裁决。”
    二、范围:
    1、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2、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3、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4、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条件:
    1、应由具有水文水资源监测资质单位提供;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3、符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四、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申请书;
    2、水文资料提供单位资质证书;
    3、水文资料使用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使用的水文资料内容;
    5、属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要提供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五、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审查办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拟订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