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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一、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第15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二、条件:
    1、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作公路;
    2、公路项目工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规定;
    3、不影响河道管理防护和防洪保安功能;
    4、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防范措施和补偿措施。
    三、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堤顶、戗台兼作公路申请书;
    2、堤顶、戗台兼作公路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3、公路项目有关的建设批复文件和技术资料;
    4、安全维护和补偿措施方案;
    5、涉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四、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管理处审查办理。厅管理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