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一、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条件:
1、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2、公路项目不影响水库调蓄功能,不影响所利用水工程的防洪安全和防汛抗洪管理活动;
3、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出现不利影响,有可行的替代工程或补偿措施。
三、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利用坝顶兼作公路申请书;
2、大坝坝顶兼作公路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3、坝顶兼作公路项目建设有关批复文件和技术资料;
4、安全维护措施和补偿措施方案;
5、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四、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管理处审查办理。厅管理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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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