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垦河道审核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0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3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条件:
1、围垦工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除涝规划等;
2、围垦方案不得影响河势稳定,不得妨碍行洪、输水,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排涝影响程度较小;
3、围垦方案若有不利影响,须提出可行的减少负面影响的替代、补偿措施。
三、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围垦河道申请书;
2、围垦河道缘由与实施依据;
3、围垦工程位置、规模、布局和实施计划等设计文件;
4、围垦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和替代补偿措施等有关技术论证资料;
5、围垦项目对水环境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的技术资料或评价报告(审批意见);
6、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四、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管理处审查办理。厅管理处在法定期限内征求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完成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经厅领导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需听证的依法进行听证。
五、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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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