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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汾河水库管理局:从一起汾河河道内溺水身亡两女孩案中 看如何加强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


关于古交镇城底村民韩爱国夫妇诉汾河水库管理局 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几点体会


       2006年2月12日下午四时许,古交市镇城底镇村民韩爱国夫妇的两个女儿(一名9岁、一名7岁)在镇城底镇政府北面的汾河河道内溺水身亡。之后,韩爱国夫妇以山西省汾河水库管理局、古交市水务局为被告,起诉至古交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人民币42万元。从接到法院传票到开庭期间,由裴厅长主持了由厅办、法规处、水管处、汾河水库管理局、太原市水务局、古交市水务局参加的协调会。会后,省厅及各相关单位做了大量工作。该案于2006年6月6日在古交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观点明确、证据充分,达到了良好的效果。最后原告于2006年9月1日撤诉。
    我国现有的河道都是实行开放式管理,河道作为承担多种职能的同一载体,如何建立正常、规范、严肃的河道管理秩序,保障行洪畅通,进一步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河道的取土、采砂、游玩、游泳、向河道倾倒弃土、施工废料,任意侵占河道场地,进行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和交易活动,如修建各类临时设施,搭建棚房,甚至兴办交易市场。尽管《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已多年了,但真正知道和了解这几部水法律法规的人并不多。这其中一方面由于水事法律法规跟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并不密切,普通老百姓的主动参与度普遍不强,因此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推广宣传效果和贯彻执行。但更主要的原因还在我们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上,这些年来尽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上给予了重视,开展了一些工作,但经常是那种急风骤雨、来去如风式的突击宣传,日常宣传的重视力度明显不够,所以取得的成效并不大。水事法律的覆盖范围比较广泛,需要全民积极参与各项法律法规才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但广大群众由于对专业法规有一种距离和排斥感,如果各级主管部门不重视日常法规宣传,或者流于形式,不注重实效,不在宣传实效上下功夫做文章,那么制定的种种政策、法规就很难得到切实履行,我们的管理工作也很难取得群众的支持配合,工作成效自然也难以得到进一步提高。要使河道管理包括所有水事法律法规真正进入千家万户,使各项法规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只能是加大水事法规日常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面对目前这种严竣形势,如何加大执法力度,使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得以贯彻执行,为防洪安全保驾护航,结合此案的胜诉及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谈谈我们的几点体会。
    1. 加大法规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河道法律法规政策,使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贯彻落实河道法规各项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别是要加大对重要堤防河段沿线地方的重点宣传,根据这些年来的工作实践和观察,尤其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宣传,使建设单位自觉意识到在河道范围随意乱倾乱倒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形成守法的自觉性。在突出对管理对象加强法制宣传的同时,对普通老百姓也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讲解,通过宣传,培养守法意识,并鼓励他们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通过建立举报机制,把广大群众纳入全民河道执法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举报机制的作用,从而强化河道管理工作的群众基础。
    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河道管理,队伍建设是关键。要建设一支高素质、业务强、能打硬仗的河道执法队伍,让他们切实担负起保障河道畅通、保护防洪安全的重任。河道管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从长远看,必须建立一种制度或管理体制,巩固执法成果,预防各种河道违法现象的反弹,不能陷入一边查、一边发的怪圈。针对这一问题,必须建立起积极有效的执法检查制度,变被动执法为主动预防。要加大执法力度,充实和加强一线执法力量,不断加强河道日常管理,加大对河道管理范围的日常监控和检查力度。必须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要强化管理人员的相关职责,全面推行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排除河道内各种违法违章活动,逐步消除河道内各种乱倾乱倒,乱建乱挖的违法行为。
    3. 加强法制建设,逐步改善水行政执法软弱的现状。
    当前,由于防洪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央和各级政府对防洪工作极其重视,防洪被各级政府纳入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作为承载防洪安全的重要通道,担负了排泄洪水的任务,因此河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自然也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我们应当抓住这个时机,积极推动河道管理法制化建设。特别是我们现在水行政执法手段弱化,对各种河道违法活动,现行法律法规还缺乏强有力的打击手段和制裁措施,造成目前河道内各种违法违规活动打击不力,屡禁不止。因此我们要积极作好当前执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收集和调研,找出症结所在。利用国家对防洪政策的倾斜,把近年来河道管理和执法中常年得不到根本解决的矛盾和问题,通过积极推动政策出台或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要从立法角度上呼吁加大对河道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必须在法律法规上强化对河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严格规范河道内的各种行为活动。应当形成严厉的惩戒机制,树立河道管理执法权威,使违法者心有余悸,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河道执法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4.经常对河道进行巡查是实现水行政执法长效管理的根本。
    在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源头上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把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既可使水法规得到贯彻实施,又会减少水事违法大案的发生,对当事人来说还可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就此案来说,就是因为我们对河道进行经常性巡查并有巡查记录,了解原告两女儿溺水死亡地并没有采砂活动,所以原告所称是非法采砂遗留水坑的说法在法律上占不住脚。
    5. 建立舆论监督制度,运用社会舆论推进行政执法。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任何一项执法工作都离不开大环境的改善和配合,我们要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力量,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积极推动河道执法环境的改善,创造有利于正常执法的社会大环境。通过舆论监督,在全社会建立起河道执法社会评价体系,从而促进河道执法的正常、稳定、健康发展。
 
来源:汾河水库管理局

责编: 魏永平       2007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