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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下发通知 要求加强河道管理 确保防洪安全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确保河道管理规范有序,维系河流健康,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河道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责任,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县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并对县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市河道的保护和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县域内重要河道、重点河段、重要水利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河道安全隐患排查的监督检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通知》明确了河道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编制单位,规范了河道规划的审批程序。对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也作了详细规定,着重指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填堵、占用、拆毁河道的故道、旧堤及原有工程设施,随意设置和扩大河道排污口,随意采伐护堤护岸林木,将坝(堤)顶等兼作公路,从事采砂、取土、淘金、考古等有关活动”。

    《通知》要求,市、县河道管理部门要配合地税部门足额征收、依法使用、依法管理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县河道管理部门要依照《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以及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实施细则》(晋水计字〔1994〕第2号)的规定,积极开征河道采砂管理费。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河道管理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强化对河道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努力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积极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努力营造规范河道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晋城市水利局

责编: 贾懿       201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