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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网站:省人大表决通过《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1月11日,山西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将有法可依。  

  汾河流域面积共39471平方公里,占我省国土总面积的1/4。近些年,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长,流域内用水量持续增加,加之煤炭开采、植被退化对水资源的影响,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势在必行。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的通知》(晋发〔2015〕10号)要求,水利厅成立《条例(草案)》起草组,开展立法项目资料收集、论证,按立法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条例(草案)》(代拟稿)。2016年9月2日,《条例(草案)》经省人民政府2016年第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地方立法条例和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初审、再审两次审议后,于2017年1月11日表决通过。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产业发展、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五十条。规定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范围;明确了在汾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健全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强化了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实施限期关井压采、监督考核等有效措施;建立了在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  

  《条例》还对禁止性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来源: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责编: dev       2017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