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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5日晋水政法337号发布,2007年6月15日实施)
一、为了加快我省应急水源工程项目的建设步伐,指导、规范工程申报、核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实施兴水战略的决定》(晋发【2007】14号)、《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及《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所称应急水源工程是指我省行政区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工业和农业应急供水的项目。
三、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应急水源工程,应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同意书。
四、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为主体的应急水源工程,其工程规模属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4年本)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五、依据《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省管河道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设区的市、县管理河道上的项目由市级发改委核准。河道管理权限的划分,根据《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项目核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在核准前,应根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如下许可手续: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文件;
(2)防洪规划同意书;
(3)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意见;
(4)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
2、项目申报单位在核准前应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
3、项目申报单位在核准前应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特殊情况按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办理。
4、《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应由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5、《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申请单位情况及建设机构组建方案;
(2)拟建项目情况;
(3)防洪安全;
(4)工程安全;
(5)水资源开发利用;
(6)生态环境影响保护;
(7)水工程布局;
(8)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6、《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特许经营同意书;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文件;
(3)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4)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意见;
(5)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6)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评价审批意见;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9)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文件。
7、《项目申请报告》的报送。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项目核准权限要求,按程序将《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核准机关,申请对项目进行核准。
七、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
1、政府予以投资补助和贴息主要包括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中的公益性部分,公益性部分投资比例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
2、需要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在项目核准后项目法人可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省管河道上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兴水战略领导组批准;设区的市、县管理河道上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兴水战略领导组批准。
3、《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
(3)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及资金申请数额;
(4)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
(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文件;
(3) 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4) 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九、项目经核准后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建设手续后开工建设。
十、水电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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