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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管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我厅制定了《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水利厅
2023年6月19日
抄送: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此件公开发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督管理,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规范项目法人履职行为,强化项目法人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5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以水利工程建设为目的,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建设管理活动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负首要责任。
第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管项目法人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项目法人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法人组建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及时组建项目法人。
第七条 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应按照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建层级一般按照“谁申请立项,由同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的原则确定。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新建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由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市级跨所辖县(市、区)的工程、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指定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经研究决定提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县级工程应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
按以上原则确定的项目法人组建部门认为由当地组建的项目法人能力与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影响范围、重要程度等因素不匹配时,可向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提级组建项目法人。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区域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域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技术力量满足建设管理要求的,可依托运行管理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第十条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集中承担本级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三)总人数和人员结构应满足工程建设在技术、质量、安全、财务、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需要。大、中、小型水利工程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0人、12人、6人,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
(四)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有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六)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执业资格,有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和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问题的能力。
(七)水利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不能按照第十一条要求的条件组建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名称、主要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予以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
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项目法人依法履职的能力,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等文件,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参建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第三章 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负首要责任,应当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质量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岗位责任人。
(五)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六)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七)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九)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十)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十二)编制、上报法人验收计划,负责法人验收,组织或参与工程及有关专项验收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产移交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及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积极推进BIM、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应用,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枢纽、引调水工程、泵站工程,大型灌区的输配水工程,江河湖泊治理、蓄(滞)洪区建设工程,要在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建设数字孪生工程,打造智慧工地,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字赋能。
(十六)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十七)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各参建单位及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
(十八)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开展项目参建各方质量与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工作。
(十九)推进党建进工地工作,积极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和质量创优活动,争创文明工地、优质工程。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责,协助项目法人开展对其他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勘察设计、财务、合同、档案、信息、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分标方案,报项目法人组建部门备案,要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意见,依法依规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禁止唯最低价中标等不合理的招标采购行为。
对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推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精简管理环节。对于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要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确保工程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每季度开展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监督检查。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检查参建单位管理和作业人员按照合同到位情况,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二)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组织进行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按初步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实施工程建设。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设计成果是否满足要求,设计现场服务是否到位、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等。
(四)对施工单位,加强工程施工过程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重点检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施工、是否及时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劳务工资等。
(五)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监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理人员到位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平行检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关键部位旁站监督等监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等。
(六)对监测单位,重点检查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制定和人员配备情况,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情况,监测系统管理保障情况等。
(七)对质量检测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按合同要求建立工地现场实验室,人员资格和检测能力情况,质量检测相关标准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等。
(八)对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职尽责。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追责。问题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究经济责任、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定招标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第四章 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备齐条件,保障项目法人具备履职能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结合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情况,负责实施本级项目法人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部门结合实际,建立与项目法人履职绩效相挂钩的薪酬体系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督查、稽察、暗访等方式,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一年之内因工程建设管理问题出现2次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的,除依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外,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对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主要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调整。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纳入水利行业统一的信用监管,其信用信息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