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 山西政府 中国水利 | 设为首页 | Rss订阅
首页>>监督管理 >>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水安全〔2024〕127号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管厅直各单位

    《山西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水利厅2024年8月9日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健全山西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明确厅机关室、厅管厅直各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安委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厅机关室、厅管厅直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任务是在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研究提出全水利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水利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安委会组织结构设置

(一)组织结构

1.安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安委会主任由党组书记、长担任,主持领导厅安委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受主任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等。副主任由各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指导分管室、联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成员由厅机关室、厅管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本处室、本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办),承担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办设在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监督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协助厅安办开展工作。

(二)人员变更

1.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人事变更时,按委、政府任免文件和厅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文件自动变更。

2.安委会其他成员人事变更时,按水利干部任免文件自动变更。

三、工作职责

(一)安委会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

2.分析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规章制度;

3.研究部署、督促指导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依法指导和组织协调水利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5.完成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安办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通报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和传达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及水利厅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

2.研究制定水利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并跟踪督促落实;

3.监督检查、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厅机关处室和厅管厅直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4.组织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性监督检查和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承办厅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制度

厅安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安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厅安办提出,报主任批准确定。

厅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由厅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有关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厅安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形成纪要,报召集会议的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印发。

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后勤中心做好厅机关办公区消防工作,负责厅机关保卫等安全管理工作,抓好厅机关日常值班和节假日期间值班值守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协调水利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按要求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人事处:指导督促厅管厅直单位落实因工(公)伤残抚恤有关政策;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在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工作中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处):指导协调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规划计划处:指导省级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建设内容的编制工作。

水文水资源管理处:指导水资源管理、保护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文安全生产工作。

节水办:指导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财务处(内审处):指导协调厅机关和厅管厅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水利工程建设处:按职责分工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

运行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处):指导全省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风景区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河湖长制工作处:督促各地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河湖管理处:指导全省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中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河道采砂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河湖治理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农村水利水电处:指导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工作。

水土保持处:指导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淤地坝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水库移民处: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的安全生产工作。

科技与外事处:归口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组织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工作。

监督处: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组织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二级达标考核;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机关党委:督促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厅管厅直单位职工劳动保护。

省水利发展中心:承担受省水利厅委托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监督检查水文测验测报和水质监测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水文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本站及所属单位化学药品使用管理、消防、用电等安全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中心:按职责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各处室、单位除以上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负责做好本处室、单位的办公区使用安全、出差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交通安全等管理工作。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未提及室、单位,按照委编办三定方案规定及内部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安办组织的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室、单位职责调整的,其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委编办相关文件自动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