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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安全〔2025〕74号

山西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管厅直各单位,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任务分工方案》经省水利厅16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水利厅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任务分工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安发2025〕2号压实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本方案。

一、共同职责

《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了综合监管部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需履行的共同职责,主要包括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安管人员培训、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共同职责由厅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山西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晋水安全〔2024〕127号)规定的主要职责进行贯彻落实。

二、专项职责

《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明确的省水利厅承担6项安全生产职责,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一)开展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职责

1.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年度工作。印发省水利厅年度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统筹安排全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

2.及时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重点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厅安委会会议,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监督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

3.构建运用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印发年度“六项机制”建设方案,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六项机制”构建运用,实现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六项机制”建设全覆盖。(监督处牵头,有关市县水利(水务)局具体落实)

4.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巡查。重点检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安全责任和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等,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技术帮扶活动。(监督处牵头,省水利发展中心配合)

5.公示水库堤防责任人。汛前,省水利厅公示全省大中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省管河道堤防责任人。各市县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小型水库责任人,实现水库责任落实全覆盖。指导11市开展水库应急抢险演练,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运管处牵头,有关市县水利(水务)局具体落实)

6.组织开展全省防汛督导检查。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抽查、省级督查”机制,分级组织水库、河道堤防和水闸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隐患排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主汛期前全部完成整改或落实防汛应急措施。(运管处牵头,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具体落实

7.安全生产线上监管。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处牵头,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具体落实)

(二)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安全鉴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采砂等安全监管

1.加强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监管。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督促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照《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建设处、河湖处、水保处、监督处等有关处室牵头,市县水利(水务)局具体落实)

2.开展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2025年底前完成“十四五”规划内的73座(17座大中型、56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加快推动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和三类、四类的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建设处、运管处、规计处牵头,有关市县水利(水务)局具体落实

3.明确重点河段采砂责任人。按照水利部要求,落实年度全省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的河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4个责任人,并报水利部公布。(河湖处牵头,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具体配合)

(三)全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1.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县、乡、村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和预警员。

2.及时修订预案。逐库修订完善水库调度规程、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抢险应急预案等,汛前完成批复、备案;修订完善县、乡、村三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确保方案科学可行。

3.加密会商研判。汛期根据水雨汛情发展变化,及时组织开展会商研判,科学指导各地做好强降雨防范应对工作。

4.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及时启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落实落细各项应对措施。

5.滚动预报预警。通过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基层做好群众转移撤避。

6.强化督导检查。领导干部带队,遴选防汛专家,派出工作组对强降雨覆盖区的水库、淤地坝、涉河在建工程、山洪灾害防治村等进行重点检查,推动各市防汛工作落实落细。

7.加强值班值守。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报送,确保应急处置及时高效。

8.防汛抗旱两手抓。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动态,强化工作部署,落实落细各项抗旱措施,确保全省城乡供水、农业用水安全。(运管处牵头,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具体落实)

(四)督促指导水利系统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举办安全生产工作业务培训班,通过横幅、展板、视频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组织水利干部职工参加水利部相关的知识答题活动,不断提升干部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监督处牵头,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具体落实)

2.分级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将灵活用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纳入培训计划,提升岗位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监督处牵头,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具体落实)

3.举办全省水库运行管理工作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围绕水库调度运用与险情抢护、洪水预警预报等内容进行专题授课,进一步提升水库运行管理能力水平。(运管处牵头,各市县水利(水务)局配合)

4.严密组织“安管人员”考核。严格参考人员资格审核,开展考核试题库评审,严格考核现场管控。(监督处牵头,建设处配合

(五)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关注投产运行超过15年和“头顶一盆水”电站的隐患排查工作。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电站业主应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和应急防范措施,原则上涉及安全度汛的问题要在汛前完成整改。(农水处牵头,各市县水利(水务)具体落实)

2.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2025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大坝安全评估,对即将到期的进行提醒,要求市、县水利(水务)局督促电站业主按要求进行鉴定评估,将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且未完成整改的电站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督促指导电站业主落实相应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农水处牵头,各市县水利(水务)具体落实)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监管、行政“三个责任人”。“三个责任人”人员发生变化要及时调整到位,汛前完成更新“三个责任人”公示工作,并在农村水利水电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责任人名录。(农水处牵头,各市县水利(水务)具体落实)

4.强化排查整改和应急处置。要求市、县水利(水务)局指导重点监管名录电站针对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险情编制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防汛应急预案,并认真开展汛前检查。督促电站业主汛期加强巡查,遇降雨洪水过程加密巡查频次,发现大坝渗漏、管涌、滑塌等险情,泄洪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以及不能排除的故障和问题时,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人,按要求做好预警与应急处置。(农水处牵头,各市县水利(水务)具体落实)

(六)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

1.严格规范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在水库、水闸和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下闸蓄水验收前,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组织开展蓄水安全鉴定。(建设处牵头,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具体落实

2.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根据项目法人验收申请,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时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处牵头,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具体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高位推动抓落实。按照《山西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厅领导落实“一岗双责”,以上率下、亲自推动,指导有关处室抓实抓细牵头工作,配合好相关工作。

(二)压实责任抓落实。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组织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主动性、积极性,确保各项举措落实落地。

(三)过程管控抓落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以过程管控实现目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