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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和专业范围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接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的。
(二)专业范围
申报专业包括: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农业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5个专业。申报人员需结合实际从事的技术工作,按上述明确的专业范围进行申报,凡不属于上述专业评审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弘扬践行新时代水利行业精神,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水利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地区)工作、工作实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相近专业是指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理科、工科专业及管理学中的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专业。从事水利造价工作5年以上,拟申报水利水电施工专业的,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
基层一线人员指在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水利站、所等机构)工作,或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项目和施工现场直接从事、参与具体生产活动的人员。艰苦岗位指从事野外勘探测量、有毒有害、水文测站测报等工作。工作实绩突出是指满足“(五)业绩成果条件”1-10项中1项及以上成果。
(三)资历条件
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9年底前任工程师或取得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工作相一致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任工程师满4年,即2020年底前任工程师或取得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博士学位,任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即2022年底前任工程师或取得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
高技能人才是指获得水利行业高级(一级)技师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即2020年底前聘任高级技师的。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实际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相应层级规定年限(破格申报的除外),且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须一致。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国有企业申报人员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中级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时间为准。
取得其他系列高级职称且长期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转评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按正常申报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工作能力条件
1.从事水利科学研究、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试验测试、水利信息化推广的人员参考执行),在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1项大型工程,或2项中型工程水利技术应用开发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4)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编制完成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或2项市(厅)级地方标准,或2项大型企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5)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水利国际合作项目的研究或建设。
2.从事水利规划、勘测、设计、咨询、造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省(部)级规划,或2项以上市(厅)级、县(市、区)级规划(含综合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专业规划),并经相关部门印发;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大型水利工程,或3项中型水利工程,或5项小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并经相关部门批复;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3项中型工程,或5项小型工程的勘察工作,并经相关部门批复;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大型工程,或4项中型工程,或6项小型工程的工程项目工程咨询工作,并经相关部门批复;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大型工程,或6项中小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3项中小型工程,或2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小型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含水利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报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报告、工程造价审计编制和审查等),并经相关部门批复;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全国、省、市、行业工程计价依据6项(含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编制或审查。
3.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或安全监督、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服务、设备安装的人员参考执行),在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或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和3项县(市、区)级工程项目施工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或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和3项县(市、区)级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3)作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负责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1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和2项市(厅)级工程项目,或4项县(市、区)级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吸收、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项目(先进设备)1项,形成相关技术标准或设备操作规程并颁布实施;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与管理、防洪(治涝)抗旱、水利政策法规拟制、农村水利水电等专业技术人员,在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完成3种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或管理工作报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完成1条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河流的调度规划或调度规程,或2条流域面积在1000-10000平方公里河流的调度规划或调度规程,或3条流域面积在200-1000平方公里河流的调度规划或调度规程,并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3)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完成3项不同类型的防洪(治涝)抗旱方案(预案、规划等),并正式印发;
(4)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完成2项省、市级水利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拟制或修正、修订工作,并颁布实施;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农业灌溉、农村供水、农村小水电3项项目成果(包括调研报告、项目规划、工作方案、评估报告等专业技术成果);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大型灌区,或2项中型灌区,或4项小型灌区工程建设或运行管护成果,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或1项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和2项千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或4项千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或运行管护成果,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农村小水电工程建设或运行管护成果,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不同类型的农村水利水电项目,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新技术、新工艺在水利设施建设、维护或管理的推广应用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5.从事水文、水资源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完成3种不同类型的省(部)级以上,或1项省(部)级和3项市(厅)级,或6项县(市、区)级水情年报、水资源简报、水资源公报、地下水年报、水文年鉴、水文和工情资料收集整编等工作;
(2)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完成3种不同类型的省(部)级以上,或1项省(部)级和3项市(厅)级,或6项县(市、区)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中小河流水文检测项目、大江大河、国家地下水检测等报告编制,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
(3)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完成3种不同类型的省(部)级以上,或1项省(部)级和3项市(厅)级,或6项县(市、区)级水资源质量年报、年度水质评价报告、水质普查、入河排污口调查监测、水功能区水质评价、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等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种不同类型的水资源论证、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工作,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新技术、新方法在水文、水资源、地下水监测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6.从事水土保持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和2项市(厅)级工程项目,或6项县(市、区)级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报告等项目,并经有关部门批复;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省(部)级或4项市县级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经有关部门批复;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在水土保持工作的推广应用,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五)业绩成果条件
1.非基层工作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科技专项奖。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2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或市级科技成果类奖项。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工程获得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优秀勘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奖、优质工程奖等(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主,限额定人员)。
(4)参加水利行业技术比武,个人成绩获得部级前10名、省级比赛前5名、市级比赛前3名。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计划课题研究,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登记、验收证明为准);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大型水利工程应用科研专题项目或3项中型水利工程应用科研专题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6)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编制完成1项国家、省(部)级或行业标准(含行业标准图集)、规范、规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以出版物的参编名单为准)。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1项国家级施工工法,或2项省(部)级施工工法,并颁布实施;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须为专利申请人或主要发明人,且在有效期内,经转化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成本效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加的QC活动获得省级一等成果2项或二等成果3项以上。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经济效益或成本效益明显,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
(9)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国家级或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通过相应级别的审查和主管部门认可。
(10)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省级以上项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有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成本效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须提供完整、规范、相对应的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证明)。
2.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基层工作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除符合上述1-10项条件可申报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报: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科技项目计划课题研究,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登记、验收证明为准);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大型水利工程应用科研专题项目,或2项中型水利工程应用科研专题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2)主持完成水利工程、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等相关项目3项以上(市厅级或中型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3)实际从事水利工作满15年,且专业理论测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除上款规定以外发表的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须提供3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学术、技术专著,专著字数在10万字以上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须提交一篇答辩材料,字数不得少于2500字)。
学术论文须是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水利工程专业期刊参考目录期刊上,每篇字数不少于2500字。提交的论文均须附在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的下载网页,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专业技术报告是指作为主持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方案、省级以上标准、省级以上规程、专利、工法的理论研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专业技术报告须以论文格式撰写,并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阐述,要求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字数2500字以上。
专著须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工程师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提交的专著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
学术论文和专业技术报告均可作为答辩材料。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低于5次(硕士不低于4次,博士不低于2次,高技能人才不低于4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2023年度考核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
(九)破格申报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
3.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或省级重点骨干工程项目。
(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认定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送省高评委直接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十一)高技能人才职称申报
在工程一线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按照《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9〕55号)明确的标准条件进行申报。
(十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的必备条件,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须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单位审核后报送省高评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省高评委;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省高评委。
(四)推进职称工作网络申报。申报方式采取在线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申报人员于10月21日至10月27日期间,登录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综合服务平台(https://59.49.26.64:8750/zcpsqd/home)进行申报。网络审核通过后,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部门按通知时间安排专人将本地区(本单位)申报人员纸质版材料统一报送省高评委。网上申报须知、单位及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报送须知、论文期刊参考目录等,请登录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下载和查阅。
五、其它事项及要求
(一)推行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高级工程师评审实行专业理论测试、答辩及综合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申报人员需按照所申报的专业参加相应的专业理论测试,成绩须达到合格线以上,并在此基础上按比例进行淘汰,被淘汰人员不再参加答辩。专业理论测试通过人员,按专业分组进行答辩。答辩通过人员,省高评委将成立评审组对其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贡献进行综合评审。
(二)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和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三)严肃申报工作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填报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推荐表和申报表中相应位置内作出承诺,予以签字确认。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评议组的作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员填写的基本情况(严格按组织认定的“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填写)、业绩成果内容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层层把关。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重新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本单位当年所有人员的参评资格。
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胜利桥校区)办公楼112房间。
咨询电话:0351-4666200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