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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管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4年度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分别由山西省水利厅中级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山西省水利厅初级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厅管厅直单位、各有关单位中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和专业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接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受到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政务处分且在处分期的。
(二)专业范围
申报专业包括:水文及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农业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5个专业。申报人员需结合实际从事的技术工作,按上述明确的专业范围进行申报,凡不属于上述专业评审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水利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弘扬践行新时代水利行业精神,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水利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地区)工作、工作实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到中专。
相近专业是指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理科、工科专业及管理学中的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专业。从事水利造价工作拟申报水利水电施工专业的,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
基层一线人员指在县(区、市)所属事业单位(水利站、所等机构)工作,或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项目或施工现场直接从事、参与具体生产活动的人员。艰苦岗位指从事野外勘探测量、有毒有害、水文测站测报等工作。工作实绩突出是指满足“(五)业绩成果条件”1-6项中1项及以上成果。
(三)资历条件
1.工程师: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即2020年底前任助理工程师或取得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工作相一致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任助理工程师满3年,即2021年底前任助理工程师或取得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第一学历为相近专业硕士的,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即2022年底前取得助理工程师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
企业单位人员为水利或相近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未初聘助理工程师的,从事水利专业工作5年以上;企业单位人员为水利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后参加工作未初聘助理工程师的,从事水利专业工作7年以上。
获得水利行业技师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2.助理工程师:任技术员满4年,即2020年底前任技术员;在职教育为本科学历,所学专业为水利或相近专业毕业后,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在职教育为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水利或相近专业毕业后,从事水利专业工作3年以上;企业单位人员为全日制中专水利或相近专业毕业后未初聘技术员的,从事水利专业工作5年以上。
获得水利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实际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相应层级规定年限,且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须一致。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四)工作能力条件
1.从事水利科学研究、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试验测试、水利信息化推广的人员参考执行),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2)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本专业1项大型工程,或2项中型工程水利技术应用开发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1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4)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完成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或市(厅)级以上地方标准,或大型企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2.从事水利规划、勘测、设计、咨询、造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规划,或2项以上市(厅)级、县(市、区)级规划(含综合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专业规划),并经相关部门印发;
(2)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大型水利工程,或3项以上中型水利工程,或3项以上小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并经相关部门批复;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大型工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或5项以上小型工程的勘察工作,并经相关部门批复;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大型工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或4项以上小型工程的项目咨询工作,并经相关部门批复;
(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大型工程,或4项以上中小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以上中小型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含水利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报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报告、工程造价审计编制和审查等),并经相关部门批复。
3.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或安全监督、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服务、设备安装的人员参考执行),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或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和2项以上县(市、区)级工程项目施工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2)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或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和2项以上县(市、区)级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4项县(市、区)级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吸收、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项目(先进设备)1项,形成相关技术标准或设备操作规程;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与管理、防洪(治涝)抗旱、水利政策法规拟制、农村水利水电等专业技术人员,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编制完成3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或管理工作报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作为主要技术人员,编制完成1条以上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河流的调度规划或调度规程,或2条以上流域面积在1000-10000平方公里河流的调度规划或调度规程,或3条以上流域面积在200-1000平方公里河流的调度规划或调度规程,并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3项以上不同类型的防洪(治涝)抗旱方案(预案、规划等),并正式印发;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市级水利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拟制或修正、修订工作,并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农业灌溉、农村供水、农村小水电3项项目成果(包括调研报告、项目规划、工作方案、评估报告等专业技术成果);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1项大型灌区,或2项中型灌区,或4项小型灌区工程建设或运行管护成果,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2项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或1项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和2项千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或4项千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或运行管护成果,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3项农村小水电工程建设或运行管护成果,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2项不同类型的农村水利水电项目,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6)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水利设施建设、维护或管理的推广应用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5.从事水文、水资源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3种不同类型的省(部)级以上,或1项省(部)级和3项市(厅)级,或5项以上县(市、区)级水情年报、水资源简报、水资源公报、地下水年报、水文年鉴、水文和工情资料收集整编等工作;
(2)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3种不同类型的省(部)级以上,或1项省(部)级和3项市(厅)级,或5项以上县(市、区)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中小河流水文检测项目、大江大河、国家地下水检测等报告编制,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3种不同类型的省(部)级以上,或1项省(部)级和3项市(厅)级,或5项以上县(市、区)级水资源质量年报、年度水质评价报告、水质普查、入河排污口调查监测、水功能区水质评价、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等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3种不同类型的水资源论证、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工作,并经主管部门批复;
(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在水文、水资源、地下水监测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6.从事水土保持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工程,或1项省(部)级重点工程和2项市(厅)级工程,或4项以上县(市、区)级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报告等项目,并经有关部门批复;
(2)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县级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经有关部门批复;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在水土保持工作的推广应用,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申报助理工程师工作能力条件:
在任技术员期间参与本单位水利工作的规划科学研究、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
(五)业绩成果条件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企业科技进步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的工程获得省(部)级或市(厅)级2项以上优秀勘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奖、优质工程奖等;
2.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科技项目计划课题研究,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登记、验收证明为准);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1项大型水利工程应用科研专题项目或2项中型水利工程应用科研专题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省(部)级或行业标准(含行业标准图集)、规范、规程、办法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以出版物的参编名单为准);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省(部)级施工工法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经转化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成本效益);参加的QC活动获得省级一等成果1项或二等成果2项或三等成果3项;
4.参加水利行业技术比武,个人成绩获得部级前30名、省级比赛前15名、市级比赛前10名;
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经济效益或成本效益明显,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
6.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在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贡献,或参与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参与的技术管理工作,有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成本效益,并通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申报助理工程师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在任技术员期间参与完成水利工作的规划科学研究、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水利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除上款规定以外发表的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须提供2篇以上。
3.出版学术、技术专著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
学术论文须是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水利工程专业期刊参考目录期刊上,每篇字数不少于2500字。提交的论文均须附在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的下载网页,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专业技术报告是指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方案、省级以上标准、省级以上规程、专利、工法的理论研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专业技术报告须以论文格式撰写,并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阐述,要求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字数2500字以上。
学术、技术专著须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工程师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阅应用。
申报助理工程师,须提交1篇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七)考核条件
申报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累计不低于4次(硕士不低于2次,高技能人才不低于3次)。
申报水利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累计不低于4次(本科不低于3次,高技能人才不低于2次)。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2023年度考核须为合格以上等次。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
(九)高技能人才职称申报
在工程一线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按照《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9〕55号)明确的标准条件进行申报。
(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说明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评审工程师的必备条件,但在综合评审环节中作为量化赋分项。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须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申报审核。厅管厅直单位人员申报评审,由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中评委进行评审;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评审,由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中评委进行评审。
(四)推进职称工作网络申报。申报方式采取在线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申报人员于11月25日至11月29日期间,登录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综合服务平台(https://59.49.26.64:8750/zcpsqd/home)进行申报。各单位接到通过人员反馈名单后,按通知时间安排专人将网审通过人员纸质版材料统一报送至中评委。网上申报须知、单位及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报送须知、论文期刊参考目录等,请登录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下载和查阅。
五、其它事项及要求
(一)继续推行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继续推进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申报人员需按照所申报的专业参加相应的专业理论测试,成绩须达到合格以上,并在此基础上按比例进行淘汰,被淘汰人员不再参加后续环节。专业理论测试通过人员,中评委将成立评议组对其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贡献进行综合评审。
申报助理工程师的,不进行专业理论测试。
(二)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和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鉴定意见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三)严肃申报工作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推荐表和申报表中相应位置内作出承诺,予以签字确认。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评议组的作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员填写的基本情况(严格按组织认定的“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填写)、业绩成果内容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层层把关。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重新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本单位当年所有人员的参评资格。
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胜利桥校区)办公楼112房间。
联系电话:0351-4666566 4666200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