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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农水〔2024〕30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47号),结合各部门职能,现将《山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30日
山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
综合改革实施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全面推动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47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633号)精神,按照2025年全面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的总体目标,制定山西省2024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任务
全年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面积114.84万亩,其中太原2.387万亩、大同15.08万亩、长治9.62万亩、晋城2.425万亩、朔州12.06万亩、晋中2.78万亩、运城16.648万亩、忻州5万亩、临汾15.42万亩、吕梁0.98万亩、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禹门口引黄水务集团有限公司32.44万亩。
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重点工作
(一)深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要紧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和国债支持大中型灌区项目的良好机遇,与全省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设现代化灌区试点深度融合,充分利用全省新增恢复水浇地等相关项目和资金,借力借势深度推进改革。各地新增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同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坚持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并重,统筹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四项机制协同落地。
对于改革进度较慢的个别市和有关单位,要针对在2023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专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2025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的目标,合理安排改革任务,倒排时间进度,迎头赶上。
(二)全面完成大中型灌区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监审。截至目前,全省166处大中型灌区中,通过各级发改部门完成运行维护成本监审的大中型灌区有134处,完成执行水价调整的大中型灌区有104处。各级发改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积极推进大中型灌区的成本监审工作,对符合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监审条件的大中型灌区,要在2024年底前完成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监审任务。(责任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
(三)稳步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我省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和井灌区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在整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及种植成本上升等情况,合理调整农业水价,力争使全省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要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全面推行分类水价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责任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四)积极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水价提一点、财政补一点、“两费”担一点,是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总体水价调整至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的三个着力点。在合理调整水价的同时安排精准补贴资金,重点对粮食作物定额内用水产生的运行维护成本缺口对大中型灌区实施精准补贴;通过节水奖励资金对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以资金奖励、水权回购、节水设施购置奖励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市县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已出台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晋财农〔2023〕141号),多渠道积极筹措、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奖补机制。(责任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五)强化用水管理,持续优化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落实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按照与当地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创新工程设施管护模式,压实管护责任、降低管护成本、提升管护水平。(责任部门:各级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六)着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聚焦粮食生产稳产量、提产能,积极推进种植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大力推广管灌、喷灌、微灌、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做到良种良法配套、农艺农机融合、节水控水同步。(责任部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七)积极做好改革验收工作。各市要根据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的通知》(晋水农水〔2022〕46号)要求,积极做好验收工作,将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工程设施管护到位、用水计量到位和按量收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立等作为改革验收的必备条件,做到具备一处、组织验收一处。今年,要全面完成执行水价已调整的大中型灌区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并以此为抓手、以县为单位,启动并推进小型灌区和井灌区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责任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
(八)建立“回头看”机制。各地要动态跟踪改革实施效果,定期开展对已实施改革地区的“回头看”,评估各项机制运行情况和实际成效,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指导,特别是强化资金保障,持续巩固已改革区域的改革成果,确保各项机制持续有效运转。已完成改革任务的地市要巩固拓展改革成果,持续强化工程管护,建立促进农业节水长效机制。(责任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2025年底要全面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责任落实在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头上,形成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水利部门负责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及其供水计量设施,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和发展,加强用水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调整水价等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实用易行的计量设施,完善田间工程和用水计量条件,牵头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节水农业发展等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既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又要同向发力,找准切入点、抓实着力点,在推进单个任务、健全单个机制的基础上,统筹四项机制的建立,实现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三)加强培训,积极宣传,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继续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提高农民群众的认知程度,使群众逐渐意识到可用水量上限意识,增强参与水价改革的自觉性。通过节水奖励等政策的引导,带动农民节水的积极性,使其主动投入到工程建设、水价制定、用水管理、工程管护等工作中,让农民充分认识到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开发利用、优化配置水资源,达到真正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节水的目的。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督导检查。各市要加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支持和推进力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市水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于7月5日前和12月5日底前将农业水价改革台账更新报送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四部门,并于11月30日前,向四部门报送全年改革进展情况和下年度改革实施计划。
(二)严格绩效考核。各市要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粮食安全考核要求,每年11月15日前,将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自评结果及印证材料报省水利厅。改革台账是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做好台账更新维护和上报工作,对台账报送不及时或数据质量较差的,将在下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中予以扣减,各地市要发挥绩效评价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督促市县加快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