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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审批函〔2025〕245号
风陵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风陵渡经济开发区(风陵渡工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申请》(风开管函〔2025〕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和《山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你单位编制的《风陵渡经济开发区(风陵渡工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风陵渡经济开发区位于运城市芮城县。1992年11月,省政府以晋政发〔1992〕111号文批准将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列为省级开发区。2015年1月,省政府以晋政函〔2015〕2号文对《山西风陵渡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3-2030)》进行批复,规划总面积21.6平方公里。2022年7月,省政府以晋政函〔2022〕52号文同意风陵渡经济开发区整合扩区,扩区后开发区规划面积18.78平方公里,包括风陵渡工业园和芮城工业产业集聚区两个片区。2024年8月,省自然资源厅以晋自然资函〔2024〕639号文核定开发区实际面积15.71平方公里,由“一区两园”组成。其中风陵渡工业园核定后面积11.185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西矿路(不含)、南至Y039道路(含)、西至陕煤电力运城有限公司西侧围墙(含)、北至风陵渡中学北侧围墙以北562m;芮城工业产业区集聚区核定后面积4.521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华泰路东侧以东77m、南至九州生物北侧围墙以北70m、西至兴茂曲轴西侧围墙(含)、北至黄河东街南边界。本次区域评估主要建设内容为“五通一平”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设的公用设施等,对园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04.55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区域水土流失总体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四)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防治区、公用设施防治区、道路与交通设施防治区、绿地与广场防治区、生产建设项目防治区、防洪工程防治区、土方周转场和表土堆放场防治区7个防治分区。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类型。
(六)基本同意由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的公共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125.94万元。入驻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三、防治责任
开发区管委会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批复的《报告书》,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
(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区域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督促入驻开发区的各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义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实行承诺制管理。
(三)开发区管委会在后续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气象、水文和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科学选择适用的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深化稳定性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各项措施设计标准和设计方案,做好土方周转场和表土堆放场设计,确保周转场、堆放场安全稳定,拦挡设施、截排水设施等有效发挥防护作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四)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强化过程管理,按照“边建设、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回填表土,防止表土资源流失和浪费。
(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按要求报送。探索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六)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七)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本次批复的区域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区域评估或者补充、修改《报告书》,并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省水利厅审批。
四、项目验收
开发区管委会应指导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进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风陵渡经济开发区(风陵渡工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商务厅,运城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芮城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