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西矿业集团两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120万t/a矿井改扩建项目>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汾两煤字〔2018〕3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结合《山西汾西矿业集团两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20万t/a矿井改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专家组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灵石县城北的两渡镇境内,现持有2007年由国土资源部换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1000000720015),井田面积84.3803km2;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晋煤行发〔2006〕637号文批复为120万t/a矿井,2009年兼并重组整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晋国土资函〔2011〕973号文确定矿界,矿区面积70.5002km2,其中崔家沟井田面积33.0205km2(批准开采2#、3#、4#、6#、7#、9#、10#、11#煤),河溪沟井田面积7.943km2(批准开采2#、3#、4#、5#、7#、9#、10#、11#煤),河溪沟扩区井田面积29.537 km2(批准开采2#、3#、5#煤)。本次批复只针对崔家沟矿区及河溪沟矿区,合计井田面积40.9635 km2。
二、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三、该项目取水量33.51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2.80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14.63万m3/a,周边村庄生活取水6.08万m3/a。原煤开采取水指标为0.229m3/t,矿区职工生活取水指标为204.39L/p·d,周边村庄生活取水指标58.85L/p·d,均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DB 14/T 1049-2015)的要求。
四、根据预测,该矿达产时矿坑涌水量为41.76万m3/a,收集和处理损失按10%计,矿坑水可利用量为37.58万m3/a,可以满足该矿生产取水量12.80万m3/a的要求。考虑到矿坑排水的不稳定性,矿方应修建一定容量的矿井水调节池。
五、该矿工业场地现有1眼水井,井深604m,开采岩溶地下水,单井出水量50m3/h,可以满足矿区职工生活14.63万m3/a及周边生活用水6.08万m3/a,共计20.71万m3/a的需求。
六、岩溶地下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除汞、砷外,其它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质要求,经处理后可作为生活用水水源。矿坑涌水按一般锅炉用水水质评价结果为:锅垢很少的、具有软沉淀物的、起泡的非腐蚀性水。
七、该矿矿坑涌水经处理后部分作为生产用水,剩余部分确需排放的,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Ш类;工业场地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服务公司污水处理站,不得外排。矿方应建设一定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以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污水不外排。
八、矸石应综合利用,剩余矸石送至矸石场堆存,矸石场位于工业场地西北部,应采取严格的防渗、防洪、防护等措施,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九、井田及影响范围内共有23个村庄(已搬迁6个),若煤矿开采对农村居民用水造成影响,矿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时妥善解决,确保当地居民用水安全。
十、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有关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自动监控系统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帐,并按时缴纳水资源税。
十一、你公司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并接受灵石县水务局的监督检查。
十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时,你公司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十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山西省水利厅
2019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