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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资[2008]209号

关于水力发电企业依法交纳水资源费的通知

各有关水力发电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晋价商字[2007]266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力发电企业,都应该依法交纳水资源费,现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水利部“关于水利部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 水资 [1993]458号)第二条:“……凡是利用国家水资源(包括水量、水、水能、水温)而获得经济效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交纳水资源费,予以补偿,据此,水力发电也应依法交纳水资源费”。

2006年2月颁布实施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二、征收主管部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我省的水资源费征收是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81号)和“水利部关于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水资 [1993]458号)规定:“水资源费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66号),水力发电用水企业要按照0.005元/千瓦时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四、水资源费征收时间: 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按照“晋价商字[2007]266号”的征收标准,各有关水力发电企业应当按月足额上缴。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水资源 水力发电 征费 通知

抄    送:省物价局

    山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8年03月26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