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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 :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晋价行字[2005]236号
收费标准 :
(一)以年收入计征的按下列标准征收:
1、在人工增殖水域进行采捕的,不论采取何种渔具渔法(省内规定限制使用的渔具、渔法除外,下同),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为采捕水产品前三年平均收入的(不含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2%。
2、在非人工增殖水域进行采捕的,不论采取何种渔具渔法,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为采捕水产品前三年平均收入的(不含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3%。
3、依法经批准捕捞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的,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按采捕收入的3-5%。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能以年收入计征的按下列标准征收:
1、在非人工增殖水域从事副业性捕捞的,使用单层挂网采捕的每片每月征收8-12元;使用三层挂网采捕的每片每月征收12-16元;使用撒网(旋网)的,每项每月征收5-10元;使用赶网、拖网的,征收金额视每个生产周期渔获物数量多少确定,每个生产周期征收金额为1000-5000元。
2、从事网箱养殖的,每年每平方米征收1-3元。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使用限制渔具、渔法进行作业的:(1)苇箔(迷魂阵)高16米以下的,淡季(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每套征收100-200元/月;旺季(3月1日至9月底)每套征收350-600元/月;高16米以上的,淡季每套征收150-250元/月;旺季每套征收600-900元/月;(2)抬网每套征收600-900元/月。(3)使用地笼作业的,每个地笼月征收2元。
4、持临时捕捞许可证进行采捕的,其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平均平均征收标准的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