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 山西政府 中国水利 | 设为首页 | Rss订阅
首页>>行政职权>>行政征收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管理方式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计司收费函[1996]2号,财预[2003]470号,晋价房字[2002]70号

  收费标准:按建安工程量计收,太原、大同0.15%;阳泉、长治0.2%;其它市(含县级市)0.23%;各县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