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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 :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水土保持法》,财预[2002]584号,晋价涉字[1992]59号
收费标准 : 工矿企业和从事采矿、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的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应积极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
1、采矿、筑路及其它有破坏地貌、植被行为的,按采挖面积和倾倒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3-0.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
2、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