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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 :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水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晋价商字[2007]266号
收费标准 :
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内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按照不同的取水类型,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 取水水源 |
取水 类型 |
收费标准(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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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超采区 |
超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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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 |
自备水源 |
1.00 |
1.20 |
|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
0.50 |
0.60 |
|
|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 |
0.50 |
0.60 |
|
| 采矿排水 |
0.12 |
0.14 |
|
| 地表水 |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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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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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 (元/千瓦时)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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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力发电用水(元/千瓦时) |
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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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自备水源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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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超采区和非超采区范围,按晋政办发[2000]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②特殊行业(洗浴、洗车)取用地下水的按地下水自备水源标准加一倍征收;经营性林场、苗圃、养殖业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备水源标准减半征收。 ③对我省范围内高污染、高耗水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水资源费政策,即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水加一倍征收,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水加三倍征收。 ④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水资源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收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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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出用水定额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
2、超出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二倍征收;
3、超出定额40%及以上、不足6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4、超出定额6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四倍征收,并强行限供或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