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 山西政府 中国水利 | 设为首页 | Rss订阅
首页>>行政职权>>行政征收 >> 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

管理方式 :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晋水计字[1994] 2号,晋财综字[1994]1号,晋价涉字[1993]178号,《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号

收费标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开采砂、石、土料的,其管理费按当地市场销售价的15-20%计收。

淘金和其它金属及非金属,按收购价的1%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