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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审批〔2021〕140号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的批复

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批复<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请示》(稷开管请字〔2021〕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和《山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你单位委托编制的《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运城市稷山县,开发区实际面积为19.86平方公里,由西社煤焦化循环经济示范园和翟店纸包装工业园组成,其中:西社煤焦化循环经济示范园核定后面积16.9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铭福钢厂东侧、南至 803县道(含)、西至西社镇肖家庄村庄东界东15米、北至山西博恒工贸有限公司北侧;翟店纸包装工业园核定后面积2.9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园区东路(含)、南至稷山烟花爆竹厂南侧南65米、西至稷兴路(不含)、北至联达工贸公司北侧。开发区规划期为2020-2035年,远景展望期至2050年,本次区域评估仅针对规划期。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规划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83.21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开发区水土流失总体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四)同意《报告书》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两个一级分区以及十四个二级分区,两个一级分区为西社园区防治区和翟店园区防治区。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规划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96.92万元。

三、开发区管委会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并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批复的《报告书》,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

(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区域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督促入驻开发区的各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义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实行承诺制管理。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扩大占压和扰动地表面积,损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确定专门场地。项目建设要全程做好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同时,加强重点区域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四)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按要求报送。探索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六)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七)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本开发区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报告书》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报告书》,并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省水利厅审批。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开发区管委会应指导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进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技术评审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    送:运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稷山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1年09月1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