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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办〔2023〕182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管厅直各单位:
《山西省水利厅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6月25日召开的省水利厅第18次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山西省水利厅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水利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水利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省水利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水利厅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服务“两个基本实现”目标和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扎实推进现代水利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为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山西篇章提供坚强的水安全保障。
三、省水利厅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大力弘扬“忠诚、干净、担当,科学、求实、创新”的新时代水利行业精神,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水利工作全过程全领域,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四、省水利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水利厅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协助厅领导工作,一、二级巡视员根据厅党组或厅长安排开展工作。省纪委监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履行监督职责。
五、厅长出差或请假期间,由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工作。分管工作实行接替制度,若分管、代管领导同时出差,两者的工作由主持工作的厅领导代管。
六、各处室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处长负责本处室工作。各处室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依法行政
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全面正确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
八、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人民最关心最期盼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九、省水利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水利法规立法建议,提出地方性水利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厅政策法规处起草或组织审查。
十、省水利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省情水情和治水客观规律,准确反映水利改革发展要求,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和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厅政策法规处按程序开展合法性审查,并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依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备案。
十一、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涉水合法权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水利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水利建设项目、重要水资源配置等决策事项,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十三、重大改革事项及预算安排、重大规划和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分配和使用、预算安排及大项资产处置,新建大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水利建设年度投资总体安排;提请省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向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报告的重大事项;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建议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由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四、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实行重大水行政决策合法(规)性审查机制,推行水利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水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库,健全重大水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在重大水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研究、评价,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 政务公开
十五、全面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制定的政策及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发布。
十六、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监督方式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全面公开,做到权责一致。
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非密公文等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水利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政务舆情、突发公共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十八、积极推进涉水公共服务网上办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制度化,促进服务便民、程序简化、优质高效。
十九、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章 监督制度
二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二十一、省水利厅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三、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厅领导负责分管处室和单位的信访工作,亲自阅批群众重要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加强水利系统内部监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省水利厅实行厅长办公会议和厅长专题会议制度。省水利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领导班子成员,一、二级巡视员,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组成,由厅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处室和厅管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水利部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讨论通过须报请省人大、省政府审议的水利法规、规章、草案和省司法厅审查省水利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省水利厅制定并施行的规章制度;审议上报省委、省政府、水利部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厅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十七、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不能参加厅长办公会议的厅领导及列席人员,应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二十八、厅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提出,也可由各处室或单位履行议题申报程序,送厅办公室初审,形成议题单后报厅长审定。各处室或单位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与有关处室或单位协调一致;未协商一致的议题,不得提请会议研究。
二十九、厅长办公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处室起草,分管厅领导审核把关。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词准确,行文简洁。厅办公室对会议材料提出统一格式,由汇报处室印制,会议议题和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厅长办公会议的组织、记录及纪要的起草、印发等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厅长签发。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
三十一、全省水利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由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邀请市级政府负责人出席。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三十二、厅长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并报厅长审定,提前报厅办公室备案。会议组织和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编印、议定事项督办落实等由主办处室负责。专题会议一般不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确有需要的须经厅长批准。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厅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厅长审定。
三十三、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等活动。厅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规定要求,并由主办处室或单位签报提出建议,厅办公室初审,报厅长审批。未经厅长批准,其他厅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庆典、展会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
三十四、省水利厅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厅长主持,厅领导及各处室、厅管厅直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厅长确定,重点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工作安排,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八章 公文处理
三十五、公文处理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原则上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省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三十六、省水利厅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联合报省政府。
三十七、省水利厅办公室为水利厅公文处理主管处室。除厅领导交办事项外,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经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事项外,各处室不得直接接收和运转未经厅办公室登记的公文。厅办公室收到的公文,凡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注明理由予以退回。
三十八、非涉密公文原则上经OA系统办理。由厅办公室负责签收、上传,并按照厅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交有关领导和处室办理,重大事项及省委、省政府、水利部下达的公文和上级领导批示,须报厅长审批。紧急公文可在领导批办的同时,转主办处室办理。原则上当天的收文当天办理,紧急文件立刻办理。
三十九、主办处室对拟办意见有分歧的,可在收到公文当日向厅办公室提出转办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厅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协商确定;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厅办公室报分管厅领导确定,确定后的主办处室不得借故贻误公文处理。
四十、对上级机关交办或省直有关部门来文,按规定期限办结。对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管厅直单位的请示性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的,视为同意),由承办处室在接文后10个工作日内(紧急事项除外)向请示单位明确批复。
四十一、以省水利厅名义,部署重要工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通知,向省委、省政府、水利部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以“山西省水利厅文件”(代字为“晋水×”)的形式印发。
以省水利厅名义部署的紧急工作等,以“内部明电”(代字为“晋水明电”)的形式印发。
以省水利厅名义,与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以“山西省水利厅函”(代字为“晋水函”)的形式印发。
转发类的文件以及需要印发的参阅文件、资料,需要厅机关内部执行的一般性规章制度,厅机关内部会议以及需要机关人员周知的其他事项等,以“山西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代字为“晋水办×”)的形式印发。
各处室、厅管厅直各单位向厅领导书面请示、汇报重要工作,应采用签报的形式,由各处室、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留存。厅长圈阅或批示的签报,应及时送厅办公室登记。
四十二、向省委、省政府上报的文件,原则上应经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报送省政府公文及代拟稿要严格按规定控制篇幅,除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一般不超过4000字。呈报上级的请示、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请示一般不超过1500字,综合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
四十三、以省水利厅名义发文,文稿须由机关公务员拟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核稿,厅办公室审核,送分管厅领导签发。向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要政策、项目计划、机构调整和大额度经费安排方面的文件;水利权益重大调整的法规规章送审稿等行文,送分管厅领导审签后,由厅长签发。
四十四、办公室设在我厅的指挥部、领导组、委员会等常设议事机构,以机构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须由其办公室主任审签,分管厅领导签发,重要事项报厅长签发。凡以指挥部、领导组、委员会名义发文,须报请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由其办公室主任和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厅领导审签后送厅长审定。
四十五、厅发文涉及其他省直部门的,由厅领导先签署意见,再送往会签部门。其他部门送省水利厅会签的文稿,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分管厅领导签发,重要文件由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厅长签发。
四十六、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坚持非必要不发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对需要贯彻执行或参照执行的文件,应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执行意见予以转发。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市县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凡是能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制发文件。
第九章 工作落实
四十七、省水利厅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实行账单式闭环管理,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厅领导要坚持系统观念,率先垂范狠抓落实,加强研究部署,及时组织调度,指导、推动、督促分管处室和单位,压实主体责任,解决重点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见效。
四十八、各处室、厅管厅直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优化调整。水利厅对既定工作任务和目标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四十九、各处室、厅管厅直单位要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十、建立完善重要事项督办机制,明确督办事项范围、流程及工作要求,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办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用好“13710”信息化督办平台,防止重复督办、多头督办,减轻基层负担。厅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水利系统督办工作的指导。
第十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五十一、省水利厅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十二、省水利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决定,不得有与其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三、各处室、厅管厅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备制度。厅长外出应向省委、省政府请假报备;其他厅领导离并外出或休假,应向厅长请假,并向厅办公室和驻厅纪检监察组报备;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并外出,应向分管厅领导和厅长请假,并向厅办公室和驻厅纪检监察组报备。
五十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五十五、省水利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省水利厅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厅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处室、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七、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廉政建设。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清廉机关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从严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五十八、各处室、厅管厅直各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省水利厅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厅管厅直各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1月30日印发的《山西省水利厅工作规则》(晋水办〔2008〕60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