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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责编: devdev       2016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