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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解读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合法、公正、合理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合山西实际,近期,山西省水利厅出台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晋水规发〔2022〕5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山西省实施水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水利执法系统依法依规实施水行政处罚提供了标准,促进全省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更规范地执法。

一、《办法(试行)》制定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关于“省、市级行政机关要抓紧细化和量化相关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要于年底前完成裁量基准、相关制度或实施程序的制定和公布工作”、《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裁量基准”的要求,按照职责权限,山西省水利执法系统有必要加快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规范水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二、《办法(试行)》制定原则

(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和水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责,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

(二)过罚相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水行政处罚,不得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适用裁量基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在法治框架下实行包容审慎执法,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三、《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试行)》包括总则、裁量标准、程序与监督、附则共四章26条;裁量权基准共90项,按照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和其他五类划分。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在内的18部水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具有裁量空间的条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一般设置了3-4个裁量档次。例如,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占地面积的大小划分了轻微、一般、较重及严重四个裁量档次。

对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的水法律、法规、规章中处罚标准、幅度不同的,以上位法为准尽可能保持相互衔接。例如,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要求,《办法(试行)》综合考虑违法情形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实际,最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罚款数额进行裁量权基准的划分。

(二)《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对水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从轻、减轻、从重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为确保各级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能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办法(试行)》划分裁量权基准以客观基准为主、以主观基准为补充。

客观基准分为9类,分别为取水量(取水能力)、管道长度、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物所占面积(数量)、预计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投资额、违法次数(比例)、建设(安装)程度、河流类型。例如,针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对此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试行)》将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量作为裁量基准,划分了四档罚款的裁量等次;再比如,针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试行)》以占河道涉及洪水位断面的比例为裁量基准,将罚款划分为四档裁量等次。

主观基准共分为5类,分别为性质、情节、态度、拒不改正、拒不配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基于此法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应区分违法情节的轻重,《办法(试行)》即按照限期内改正情况以及情节的轻重,将罚款划分四档裁量等次。

四、结语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提高全省各级水利系统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制定,为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促进水行政执法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责编: 司童       2022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