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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按照《水土保持法》《黄河保护法》规定,依法规范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厅完成了《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淤地坝工程是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强中游水土保持,增强水土保持能力,“排查现有淤地坝风险隐患,加强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提高管护能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要求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管机制。《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该法第一百一十条对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作出明确的处置处罚规定。目前水利部尚未制定配套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指导和规范我省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处置,亟需通过制订《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予以解决。
二、起草过程
为规范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工作,强化淤地坝工程监管和安全运用,在水利部的支持下,我省率先开展了此项工作。我厅在对全省损坏、占用淤地坝情况书面摸底调查基础上,又组织专题调研组,深入临汾、忻州、吕梁3市的吉县、柳林、岢岚等6县(区),开展了实地调研。对淤地坝损坏、占用情况进行了归类、梳理,分析了损坏、占用淤地坝及处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依据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起草了《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水利部水保司、黄委水保局、黄河上中游管理局以及淤地坝数量较多的忻州、吕梁、临汾、运城4市水利部门意见,吸收了合理修改建议,经厅政法处合法性审查后,完成了《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共分总则、处置、监督管理、附则四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处置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各级权责、处置原则等内容,并对“损坏”、“擅自占用”进行了定义。
第二章处置,明确了处置主体、处置程序、被补偿主体和补偿费使用范围;明确了不同程度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处置方法;明确了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建设需要占用淤地坝的处置方法。
第三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损坏、擅自占用不同规模淤地坝的处罚罚款金额范围。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实施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