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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晋水办审批〔2022〕4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水利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全流程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审批效能、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现将《山西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水利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水利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水利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全流程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审批效能、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持续精简事项、优化流程、提高效能,以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基础,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第四条 厅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业务处室按照处室职责,分别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指导、联审联办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五条 省水利厅在省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工作由厅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管理。省水利厅凡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执行“一窗进、一窗出”管理制度,其他处室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 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在山西政务服务平台、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

第七条 窗口按照“网上办理优先、线上线下并行”的原则,受理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直接办理申请,或在山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办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线上线下受理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第八条 窗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AB角等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凡申请人到窗口来访、办事及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第一位受理的接待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要认真审查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时、准确、耐心地予以办理或说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文书,同时对后续办理工作全程跟踪,做到去向分明、进展情况清楚,方便办事人随时查询。对因政策原因不能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讲明政策,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并告知申请人需联系的职能部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公共信息。

(二)一次性告知制

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向窗口申请办理的各项业务,应现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流程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或者在5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窗口受理人员在向申请人当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并对该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的办理条件、申办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作详细解读和说明。但申请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窗口受理人员应一式两份填写《一次性告知单》,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窗口留底备查。现场接收告知的申请人应在《一次性告知单》上签名。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修改补充后,窗口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窗口人员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申请。

(三)限时办结制

申请人向窗口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要求受理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在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审批办理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需延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延长10日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无特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期办理。

(四)AB角制

1.窗口值班实行处级干部带班、工作人员AB岗制度。窗口一般安排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岗值班,并按照每周值班表确定A、B岗。A岗工作人员因特殊事由不在岗时,B岗工作人员应当接替顶岗,以保证窗口工作的正常运转。

窗口值班期间,A、B岗工作人员不得同时离岗。窗口值班人员如因故不能到岗,应提前协调安排好代岗人员,并报请带班处级干部同意。

2.我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实行事项负责人和AB角工作补位制度。事项负责人按照审批事项分工,承担所分管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初审、流程办理、决定送达等工作职责,同时实行AB角工作补位制度,以本职岗位为A角,互补岗位为B角。

A角工作人员请假离岗前,应提前一天向B角工作人员做好工作移交,其承担的工作职责由B角履行。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应当主动顶岗。B角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A角离岗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如A、B角工作人员同时离岗,所负责事项由分管处长代管。

A角工作人员返岗后,B角工作人员要及时将其离岗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移交,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对不属于我厅受理范围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经窗口带班处级干部审核同意后,窗口工作人员可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窗口受理人员应一式两份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窗口留底备查。现场接收告知的申请人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上签名。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于当日内转交相关事项负责人具体办理。后台事项负责人收到窗口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审批流程推进事项办理。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要做到热情接待、耐心细致、文明用语、周到服务,严禁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办事群众,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和拒绝询问。

第二节 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晋水审批〔2021〕39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分类实行即办、直办和联审联办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在审核环节,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开展技术审查、项目验收、专家咨询等评审工作的,我厅负责技术审查的责任处室(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处室”)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核查的,由技术审查处室派出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评审会议召开前进行。开展现场踏勘、核查的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至少要有2人,并签署勘察意见以示负责。

第十五条 参与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技术评审的专家,由技术审查处室依规则从厅专家库中抽取。

如确需邀请厅专家库之外的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技术评审的,技术审查处室应报请分管厅领导同意,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行政审批技术评审活动;

(二)查阅、研究评审的技术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主要信息和数据;

(三)独立对技术报告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对技术报告存在疑异的,要求编制单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回答;

(五)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或者不正当行为的,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取得符合标准的评审活动劳动报酬,报销现场查勘和异地评审的差旅费用;

(七)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参加行政审批事项技术评审的专家应满足评审工作需要,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专家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可以采取书面函审方式。

第十九条 采取会议审查方式的,技术审查处室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评审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至评审专家、相关处室和其他参加会议的单位。

第二十条 参加专家评审会议的人员包括:

(一)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

(二)项目申请人、报告(方案)编制单位和主体设计单位代表;

(三)技术审查处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工作的厅业务指导处室或受其委托单位的代表;

(四)行政审批事项所在地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单位的代表;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单位代表。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会议由技术审查处室负责组织,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

(二)宣布评审会议议程和评审工作要求。

(三)宣布专家评审组成员及组长名单,询问是否有申请回避的情况,如有应及时换补。

(四)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工作:

1.报告编制单位和相关单位介绍项目有关情况,并就论证报告编制的过程、技术方法和具体评价内容及其主要结论,以及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影响、补偿措施等,向评审专家及与会代表作出汇报。

2.有关专家通报现场查勘情况。项目申请人或报告编制单位回答评审专家及与会代表提出的项目质询,必要时应当提供相关的原始资料。

3.技术审查处室和业务指导处室(单位)代表、行政审批事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代表,根据工作职责提出意见建议。

4.专家评审组召开闭门会议。专家评审采取“组长负责制”,由专家评审组组长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议讨论情况提出专家组评审建议,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其他专家对审议通过的《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

5.由专家评审组组长宣读《审查意见》,并在评审专家组长栏签名。

对未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专家评审组亦应出具不予通过的《审查意见》,说明未通过审查的原因及理由,并对项目报告(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主持人进行会议小结。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全程网办(不见面审批)的审批事项,项目申请人、报告(方案)编制单位和主体设计单位代表可不到现场参加专家评审会议,但应通过现场视频连线或电话沟通等方式接受专家组质询。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的《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会有关概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评审报告采用的基本资料评价;

(四)技术路线及其方法评价;

(五)成果要点及结论评价;

(六)通过或者未通过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七)其它有关建议;

(八)专家评审组组长签字。

第二十四条 对已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报告(方案),评审专家组认为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在讨论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无需组长现场签字)的同时,应书面出具《补充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单》,将项目报告(方案)需修改完善内容及要求,现场告知申请人或交由技术审查处室向申请人反馈。

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方案)提交技术审查处室。项目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修改报告(方案)的,技术审查处室可提出书面意见,由厅行政审批管理处按程序退件或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技术审查处室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报告(方案)及修改说明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专家评审组组长。

专家评审组组长应在收到修改报告(方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技术审查处室反馈。除审查期间国家和部、省出台新的制度规定外,专家评审组组长对已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不得以未列入《补充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单》的其他新增问题为由拒绝在《审查意见》上签字。

专家评审组组长对申请人新提交的报告(方案)已按《补充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单》要求修改的,应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确认;如报告(方案)未按《补充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单》要求修改的,专家评审组组长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指出未按要求修改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对申请人未按《补充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单》要求修改的,技术审查处室可根据专家组长提出的整改意见,视情况作出限期要求申请人再次修改,或交由厅行政审批管理处予以退件或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采取书面函审方式评审的,由技术审查处室将报告(方案)送达评审专家,专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审查处室提交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并由专家评审组组长汇总形成函审意见。函审意见参照专家评审会《审查意见》的形式及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以严谨、科学的态度,求实、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相关评审规定,客观、认真、公正地对报告(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技术审查处室应根据专家组长签字的技术评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向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反馈。需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技术审查处室提请上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业务指导处室应委派处室代表参加技术审查会,并现场填写《业务处室行政审批指导意见表》,且签字确认(无需加盖处室公章);如现场未出具指导意见表的,须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业务处室行政审批指导意见表》加盖处室公章后,向技术审查处室反馈。

对函审项目或业务指导处室代表未参加技术审查会的,技术审查处室应及时向业务指导处室出具《咨询意见函》,书面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相关业务处室在收到《咨询意见函》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业务处室行政审批指导意见表》,并加盖处室公章后向技术审查处室反馈。

为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办理时限,各业务指导处室应及时按要求反馈指导意见表,并做到“一事一表”,且必须明确表明是否“同意通过”或“不予通过”。业务指导处室如出具“不予通过”的指导意见时,须在具体指导意见中明确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及政策依据;如需申请人修改报告及整改的,应一次性提出明确的整改目标及要求。业务处室指导意见表将与该项目的审查资料一并存档。

对业务指导处室明确出具“不予通过”指导意见的事项,技术审查处室可根据业务处室指导意见,作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审查意见,或要求申请人按业务指导处室意见修改后再次征求相关业务指导处室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技术评审实行“一审制”。对未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技术审查处室应出具不予通过的书面审查意见,并交由厅行政审批管理处予以退件或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处理决定,一般不再组织专家复审。如确需窗口重新受理和复审的项目,须经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节 审批

第三十条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即办、直办、联审联办的分类,划分审批权限。

行政审批即办事项(含承诺制审批事项),由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即来即办并按审批程序作出许可决定,由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处长审批签发。

行政审批直办事项,由厅行政审批管理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和业务处室指导意见,或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议,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请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厅领导审批签发。

行政审批联审联办事项由厅行政审批管理处会同厅相关业务处室联审联办,并根据相关业务处室审查意见,或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有关决议,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请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厅领导审批签发。

第三十一条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文书,包括行政审批事项批复(审查)文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照(含电子证照),由厅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制作,并加盖“山西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对上报或特殊审批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加盖行政公章的,应当使用山西省水利厅行政公章。

第三十二条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批复文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发文字号统一为“晋水审批决”,行政许可证照(含电子证照)按相关规则依序编号。

第四节 办结

第三十三条 省水利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将许可决定送达相关申请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行政审批决定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应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文书及有关资料,抄送负责该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业务处室,做好审管交接。

第三十六条  厅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资料存档。相关技术审查处室应建立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台账,同时须在各事项技术审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办事项的申请资料,以及所形成的技术审查文书档案,移交厅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归档。

第三章 行政审批廉洁纪律

第三十七条 省水利厅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参与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收受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参加可能影响技术审查结论的宴请,严禁以各种方式变相报销支付应由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九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专家评审的有关信息,严禁以明示、暗示方式诱导和授意评审专家放宽审查要求,或直接干涉专家独立评审,影响评审结果。

第四十条 行政审批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系项目申请人、报告及方案编制单位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

评审专家回避应当在评审活动前,由专家本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单位提出,由组织评审活动的技术审查处室决定是否实行回避。

第四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在项目技术评审期间(自组建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组,至专家组长在《审查意见》上签字或该事项办结为止),严禁与项目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私下接触沟通,严禁直接从其手中接收项目审查资料或给予专家组《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事项技术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审查资料(含修改后的报告及修改说明)必须由厅行政审批管理处或技术审查处室直接转交专家评审组成员。专家评审组组长经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专家组《审查意见》后,应向厅行政审批管理处或技术审查处室直接提交,不得交由项目申请人或报告编制单位转交。

专家评审组成员如因技术评审工作需要,确需与项目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直接沟通对接的,必须在厅行政审批管理处或技术审查处室的具体组织和现场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二条  对专家评审组成员特别是专家组组长违规私下接触项目申请人或报告编制单位,可能影响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公正性的,技术审查处室应组建新的专家组对该项目重新开展技术评审。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厅行政审批管理处经报请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可暂停或取消其行政审批专家评审资格;对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建议从省厅各类专家库中除名等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缺乏科学态度,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二)不认真审阅项目资料或核查现场的,不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

(三)个人审查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的;

(四)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审专家放宽审查要求的,或者私下之间沟通意见,影响评审结果的;

(五)对外泄露被审查或现场核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六)借项目审查或现场核查之机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

(七)接受项目评审任务后,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评审、提交专家审查意见的;

(八)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含)抽取不参加评审工作的,或连续3次抽取未能参加评审工作的;

(九)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违反规定私下接触项目申请人或报告编制单位的

第四十四条 参与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制度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  社会各界对我厅行政审批环节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可直接向厅行政审批管理处或驻水利厅纪检监察组、驻省审批局纪检监察组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 其他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  窗口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必有工作人员在岗。确因集中学习、开会、出差、请休假等原因不能在岗的,应按省水利厅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山西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中具有与省水利厅行政公章同等法律效力,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对“山西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的使用实行处长负责制,日常管理与使用由专人负责,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日期、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等信息,便于核查。

第五章 附则

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编: 田云       2023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