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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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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河长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水务)局,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保障国家水安全,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2017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真抓实干、狠抓落实,推动解决了一大批河湖保护治理难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我省各级河湖长及广大河湖管护工作者为此付出了艰辛劳动,其中许多经验和事迹值得推广和表扬。为进一步调动各级河湖长及广大河湖管护者工作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保护母亲河”的良好氛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河长制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决定开展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河长制湖长制成员单位,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处级(含)以下部门(单位)。

2.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优秀河(湖)长:全省县、乡、村级河(湖)长。被推荐时应为在岗的河(湖)长,县处级(含四级以上调研员)以上干部推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村级河(湖)长推荐比例不少于40%。

3.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各地从事河长制湖长制、河湖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处级(含)以下在职干部职工;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部门(单位)处级(含)以下在职干部职工。评选表彰对象以基层一线为主,县处级(含四级以上调研员)以上干部推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90个,“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优秀河(湖)长”120名,“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110名。本次表彰实行差额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领导班子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职工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在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3.近5年内本单位(部门)未发生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无重大河湖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故。

4.近5年内本单位(部门)未发生影响较大的投诉或上访事件。

(二)优秀河(湖)长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县级河(湖)长在问题整治、监督检查、系统治理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以及协调解决责任河湖重大问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乡级河(湖)长在河湖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和宣传引导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村级河(湖)长在河湖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宣传河湖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记使命、精通业务、敢于担当、恪尽职守,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表率作用发挥明显。

4.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廉洁自律准则,无违法违纪问题。

(三)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河湖管理保护事业,在河长制湖长制和河湖管理工作中,扎实工作,勇于创新,成绩显著。

3.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廉洁自律准则,无违法违纪问题。

三、组织领导

省河长制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共同成立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具体工作。各市河长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水务)局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四、评选程序

各市河长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推荐工作。省河长制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负责省直单位推荐工作。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两审”即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两次审核,“三公示”即分别在本单位(部门)、市级(省直部门)和全省范围内三级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一)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部门)进行公示。

(二)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水务)局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市按照《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2)进行推荐。各市级评选机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应按序排好,将推荐材料于2023年2月15日前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本着宁缺毋滥、好中选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自主申报。原则上省直有关单位可推荐不超过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工作者。经民主推荐,在本单位公示后,将推荐材料于2023年2月15日前报省河长制办公室审核。

所有推荐对象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还应征求属地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推荐对象为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还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企业存在违反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企业负责人不予推荐。

推荐材料包括《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山西省优秀河(湖)长推荐审批表》(附件4)《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5)《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附件6)《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个人及优秀河(湖)长征求意见表》(附件7)《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8)、先进事迹材料、公示报样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在本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先进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5份。电子版材料可报送光盘或发送邮件至sxshzzbgs@163.com。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山西省水利厅官方网站(网址:https://slt.shanxi.gov.cn/)下载。推荐的优秀河(湖)长和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5张(附电子版),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三)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差额评选,提出初审通过名单,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印发表彰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重点向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倾斜。为确保表彰具有代表性,对我省河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单位和地区,原则上予以一定比例倾斜。

(二)坚持评选标准,严把推荐关。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成绩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坚决杜绝带“病”表彰。

(三)严肃评选工作纪律。严禁在推荐评选过程中为参评对象“打招呼”或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优秀河(湖)长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等。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优秀河(湖)长、先进工作者授予“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优秀河(湖)长”“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七、联系方式

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45号

邮政编码:030002

联 系 人:林冠宇  杜建明

联系电话:18535172974  13934661538

电子信箱:sxshzzbgs@163.com


附件:1.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3.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山西省优秀河(湖)长推荐审批表

      5.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6.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

      7.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及优秀河(湖)长征求意见表

      8.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优秀河(湖)长征求意见表

      9.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推荐对象汇总表


附件下载.docx


责编: 孔小敏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