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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第2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18条第2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3、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须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
    4、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
    5、因国事活动需要,需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6、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需出具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三、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渔业局审查办理。省渔业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