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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的生产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11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范围:
    1、生产必备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
    2、管理、生产人员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操作技能。
    三、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
    2、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机构出具的渔业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单;
    3、能说明苗种繁育亲本质量的相关资料(亲本引进时间、来源地、使用年限、引进数量、规格及亲本质量情况);
    4、水产养殖使用证;
    5、水产苗种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学历、资质证明。
    四、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渔业局审查办理。厅渔业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