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20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水产苗种出口申请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目的和用途,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
3、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合同书(复印件);、
4、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7、涉及濒危物种的,应先办理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
三、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渔业局审查办理。厅渔业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下级渔业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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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