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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许可(初审)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1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二、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养殖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4、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三、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省管水库、省管国有渔场或跨市大型水库或在其管理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的个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渔业局审查办理。厅渔业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下级渔业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